![]() |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量刑標準 |
| 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關量刑情節的理解 1、追訴標準 第一、 (一)聚眾圍攻、沖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的; (二)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眾圍攻、沖擊、強占、哄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被有關部門取締,又恢復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組織,或者繼續進行邪教活動的; (四)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情節嚴重的; (五)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組織標識的; (六)其他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行為的.。 第二、 (一)制作、傳播邪教傳單、圖片、標語、報紙300份以上,書刊100冊以上,光盤100張以上,錄音、錄像帶100盒以上的; (二)制作、傳播宣揚邪教的DVD、VCD、CD母盤的; (三)利用互聯網制作、傳播邪教組織信息的; (四)在公共場所懸掛橫幅、條幅,或者以書寫、噴涂標語等方式宣揚邪教,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五)因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又制作、傳播的; (六)其他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情節嚴重的。 2、情節特別嚴重 第一、 (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或者發展成員的; (二)勾結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進行邪教活動的; (三)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組織標識,數量或者數額巨大的; (四)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 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數量達到上述第二、規定的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五倍,但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危害的。。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義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構成要件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認定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立案標準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量刑情節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 ·逃稅罪 ·猥褻兒童罪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61982628 |
![]() |
![]()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 |
![]()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 |
![]()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 |
![]()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 |
最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