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偽證罪的認定 |
| (一)偽證罪與非罪的區別 對于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工作不負責任,疏忽大意,或者業務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確的鑒定、記錄、翻譯的;以及由于對于案件真實情況一知半解,認識不準確,或者道聽途說而傳聞作證,從而提供了虛假證明的,因不具備偽證的主觀故意,不構成偽證罪。對于雖有偽證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認定為犯罪。 (二)偽證罪與誣告陷害罪的區別 這兩種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兩者的區別是,(1)前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而后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2)前者的行為是在偵查、審判中發生的;后者的行為是立案偵查之前實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偵查的原因.。(3)前者是通過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等手段實現的;后者則是作虛假的告發.。(4)前者只是在個別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上,提供偽證;而后者則是捏造了整個犯罪事實。(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兩種: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無罪者受到刑事處分。 (三)偽證罪與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區別 這三種犯罪的行為人,與作虛假證明,為犯罪分子隱匿罪證方面極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其區別主要在于: (1)主體要件不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后兩種包庇犯罪是一般主體.。 (2)實施犯罪的時間不同,偽證罪只能在偵查、審判階段實施;后兩罪則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關押前實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實施.。 (3)犯罪的內容不同。偽證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犯罪情節;后兩罪所掩蓋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實。 (4)包庇對象的情況不同.。偽證罪包庇的是在偵查、審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決的未決犯罪嫌疑人;后兩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決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決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偽證罪定義 ●偽證罪構成要件 ●偽證罪立案標準 ●偽證罪量刑標準 ●偽證罪量刑情節 ●偽證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騙購外匯罪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 ·強令、組織違章冒險作業罪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 |
![]() 趙海晨 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6年 |
18868876507 |
![]()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 |
![]() 謝慶斌 律師 |
執業20年 |
13921104310 |
![]() |
![]()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 |
最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