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擾亂法庭秩序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擾亂法庭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顒?。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這里的聚眾哄鬧,是指聚集多人在法庭內外起哄、喧鬧,干擾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沖擊法庭,是指未被法庭允許參加庭審活動和旁聽人員強行沖進法庭,向法庭投擲石塊或者在法庭進行破壞等.。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毆打正在法庭上執行公務的審判人員、公訴人、法警、書記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是指造成法庭秩序嚴重混亂,致使案件無法繼續正常審理,或者案件審理被迫中斷等。。 ●擾亂法庭秩序罪定義 ●擾亂法庭秩序罪認定 ●擾亂法庭秩序罪立案標準 ●擾亂法庭秩序罪量刑標準 ●擾亂法庭秩序罪量刑情節 ●擾亂法庭秩序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重大責任事故罪 ·破壞電力設備罪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騙取出口退稅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 |
![]()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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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志勇 律師 |
雙學士 執業24年 |
1816856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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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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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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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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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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