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組織越獄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在監獄、勞改隊等關押場所的罪犯構成。其他人員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對于個別監管人員為越獄的罪犯提供幫助或方便條件的,而按組織越獄罪的共犯處理.。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通過組織越獄的行為以達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本罪為必要共同犯罪,但其不要求行為人都出于相同的動機,行為人只要認識到自己在與他人一起共同實行有組織、有預謀、有計劃的逃跑越獄行為而仍決意實施的,即可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監管秩序.。監獄、勞改隊、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的任務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為了保證監管場所的正常秩序,國家對罪犯的出獄(包括出勞改隊、看守所等)作了嚴格的規定。組織越獄就是違反監管規定,企圖有計劃、有組織地逃往獄外,使監管場所的正常監管秩序受到侵擾。對這種犯罪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被關押的罪犯在首要分子的組織和秘密策劃下有組織、有計劃地逃往獄外的行為.。這里所說的“獄”,是指包括監獄、勞改隊等場所。在押解罪犯的路途中,罪犯有組織、有計劃地逃跑的,也屬于組織越獄的行為。越獄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沖闖獄門、翻越獄墻、挖掘地道等.。只要是多名在押罪犯有組織越獄行為,無論采取什么方式,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在越獄的過程中可能出現搶劫、搶奪看守人員槍支彈藥、綁架、殺害監管人員等其他犯罪行為.。對于這種行為一般不按數罪并罰處理,而視為本罪從重處罰的情況.。但對于越獄后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仍應按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理.。。 ●組織越獄罪定義 ●組織越獄罪認定 ●組織越獄罪立案標準 ●組織越獄罪量刑標準 ●組織越獄罪量刑情節 ●組織越獄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 ·非法拘禁罪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危險駕駛罪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
![]()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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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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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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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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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顧小東 律師 |
副主任 |
13851782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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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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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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