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聚眾持械劫獄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監管秩序。監獄、勞改隊、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的任務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獄外的人聚眾持械劫奪被監禁在獄中的罪犯的行為,使監管場所的正常監管秩序受到侵擾。對這種犯罪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獄外的人持械以暴力劫奪獄中的罪犯的行為。 所謂聚眾,是指聚集、糾合3人以上。 所謂持械,是指攜帶、持有、使用槍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較大殺傷力、破壞力的器械,包括各種槍支、彈藥,如軍用槍支、民用槍支及其他非法制造的各種具有殺傷力的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如匕首、刮刀、三棱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類似的單刃刀、雙刃刀、三棱尖刀等;其他器械,如木棒、鐵棍、菜刀、斧頭、炸藥等.。 所謂劫獄,是指采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劫奪獄中在押的罪犯。具體方式多種多樣,如采用聚眾持械沖進監獄,殺傷、殺害監管人員,砸毀、破壞監獄設施、搶奪、搶劫槍支、彈藥、交通工具,綁架人質進行威脅,藥物麻醉監管人員等方法劫奪在押罪犯;或者聲東擊西,采用暴力調離監管人員,以便于獄中人員逃跑;等等。至于劫獄中的“獄”,往這里應作廣義理解,泛指一切關押、羈押、監管罪犯的場所。其不僅包括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改造隊、拘役所、看守所等羈押場所,而且也包括押解罪犯的途中,對罪犯進行審判的審判場所,以及對罪犯執行死刑的刑場,罪犯參觀、學習、勞動、醫治的場所等等。。 ●聚眾持械劫獄罪定義 ●聚眾持械劫獄罪認定 ●聚眾持械劫獄罪立案標準 ●聚眾持械劫獄罪量刑標準 ●聚眾持械劫獄罪量刑情節 ●聚眾持械劫獄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冒名頂替罪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非法組織賣血罪 ·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故意傷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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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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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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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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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學士 執業2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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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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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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