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構成要件 |
| 一、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出入國(邊)境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具有動員、串連、拉攏、欺騙等方式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犯本罪,并有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根據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為行為犯,實施了組織偷渡即可成立。但要考慮達到一定的情節。公安部的立案標準可資參考。 [2]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國家對國(邊)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維系著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國(邊)境的安全以及社會秩序的穩定.。為此,我國制訂了《邊防檢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一系列法規。這些法規明確規定,任何人出入我國的國(邊)境,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履行必要的申辦手續,經有關部門簽發出入國(邊)境的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入我國國(邊)境。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某些人向往、追求外國及港澳地區的生活,出境謀生的思想,組織他們偷越國(邊)境而從中大發不義之財。這種行為無疑嚴重破壞了國家對國(邊)境的管理秩序,影響了我國社會秩序的穩定,在國際上給我國造成了惡劣影響,而且還會給國內外的犯罪分子包括敵特間諜分子非法出入我國國(邊)境,進行犯罪活動或逃避法律制裁以可乘之機。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采取煽動、串連、拉攏、引誘、欺騙、強迫等手段,策劃聯絡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 組織,一般表現為煽動、串連、拉攏、策劃、聯絡他人偷越國(邊)境以及為偷越國(邊)境進行準備、制造條件的行為。例如,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交通運輸工作;為他人偷越國(邊)境出謀劃策,擬定偷越國(邊)境的具體行動計劃;確定偷越國(邊)境的時間、路線,指示偷越國(邊)境的具體地點等等.。行為人通常兼而實施上述、,系列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方式的全部,但也有的只實施其中的一種或幾種。近年來,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活動日益向著集團化的方向發展。境內外組織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往往互相勾結,嚴密分工,有的實施煽動行為,有的實施串連行為、有的實施具體安排偷越國(邊)境的時間、路線等的行為,有的則負責聯絡偷越國(邊)境的交通工具……不管行為人具體實施哪一種行為,上述各行為的指向都是相同的,那就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因而,上述各行為并非各自獨立,而是相互聯系、密切配合,構成一個完整的共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至于組織偷越的地點,可以是邊境口岸,也可以是非邊境口岸,具體地點如何,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本條第2款規定:“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數罪關系,因此,對該條款規定的情況,應當按照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另外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分別定罪判刑,然后實行并罰。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主體。本罪主體沒有國別及居住地的限制,不論是中國公民(包括港澳臺地區的居民)還是外國人,也不論是邊境地區的居民還是內地來過境地區的居民,均可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主觀目的是要將他人非法送出或引進國(邊)境。主觀上不一定必須具備以營利為目的。實踐中,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如以走私、拐賣人口、詐騙等犯罪活動為目的,而實施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義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認定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立案標準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量刑標準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量刑情節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 ·資敵罪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信用證詐騙罪 ·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 |
![]() 李乾溶 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 |
![]()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36231135 |
![]() |
![]()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 |
最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