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而有意進行盜掘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文物的保護制度。對象為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所謂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是指古代人類、古代脊椎動物的遺體、遺物或者遺跡埋藏地下因年代久遠而變成的跟石頭一樣的物品.。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對研究古人類、古生物的起源和進化,古人類、古生物生存環境的變遷和演變,以及人類文明發展和進步的歷史,地層年代的確定等具有重要的科學研究價值。其數量極其有限,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應視為文物加以保護。至于脊椎動物,則是指有脊椎骨的動物,屬于脊索動物的一個亞門。此類動物體形左右一般對稱,具有頭、軀干、尾3個部分,其中軀干部分又被橫膈膜分成胸部及腹部,有比較完善的感覺器官、運動器官和高度分化的神經系統,包括魚類、兩棲動物、爬行動物、鳥類和哺乳動物5大類。 (四)客觀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所謂盜掘,是指違反文物保護法規,不經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私自挖掘.。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在客觀上只要實施了盜掘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定義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認定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立案標準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量刑標準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量刑情節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虐待被監管人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幫信罪) ·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 ·武器裝備肇事罪 |
![]()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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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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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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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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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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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26197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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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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