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強迫賣血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雖本罪多以牟利為犯罪目的,但不以此為構成要件。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以及被強迫人的人身權利。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暴力是指對他人人身進行打擊或實施強制,如毆打、捆綁等;威脅是指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等手段進行要挾,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從而實施賣血行為。他人既可以是除行為人外的特定的他人,也可以是除行為人外的不特定的他人。本罪是行為犯,故犯罪的成立不以發生實害后果為條件。.。 ●強迫賣血罪定義 ●強迫賣血罪認定 ●強迫賣血罪立案標準 ●強迫賣血罪量刑標準 ●強迫賣血罪量刑情節 ●強迫賣血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逃稅罪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 ·煽動分裂國家罪 ·虐待罪 ·戰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罪 |
![]()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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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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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晗璐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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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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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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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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