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司法解釋 |
|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4.12.20 法發[1994]30號) 根據《決定》第三條的規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 “非法”是指違反國家法律和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持有”是指占有、攜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為。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構成本罪。 根據已查獲的證據,不能認定非法持有較大數量毒品是為了進行走私、販賣、運輸或者窩藏毒品犯罪的,才構成本罪。如果有證據 能夠證明非法持有毒品是為了進行走私、販賣、運輸、窩藏毒品犯罪的,則應當定走私、販賣、運輸或者窩藏毒品罪。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2000.6.6 法釋[2000]13號) 第一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 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嗎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s/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鹽酸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u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第二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 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四)嗎啡二十克以L不滿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滿二千五百支,50mg/支規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滿五千支;片劑25mg/片規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滿一萬片,50mg/片規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滿五千片); (六)鹽酸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針劑或者片劑 20ng/支、片規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滿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八)罌粟殼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 ●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義 ●非法持有毒品罪構成要件 ●非法持有毒品罪認定 ●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標準 ●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標準 ●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濫伐林木罪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襲警罪 ·危險物品肇事罪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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