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劫持船只、汽車罪的認定 |
| 1、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認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劫持船只、汽車罪時,主要應把握該行為是否具有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否具備本條規定的劫持船只、汽車罪的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沒有使用暴力、脅迫和其他方法,或者沒有劫持船只、汽車,或者劫持的不是船只、汽車的,都不構成本罪。特別要注意把劫持船只、汽車罪同正當的執行公務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區別開來.。劫持船只、汽車罪中的劫持應是非法的,而不是合法的,如果行為人出于合法目的而強行使用船只、汽車的,不構成劫持船只、汽車罪.。 2、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都是故意犯罪,侵犯的客體都是交通運輸安全,但有明顯區別: (1)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劫持船只、汽車罪的行為人通常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且一般是在船只、汽車內公然實施的;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行為人通常是采取盜竊、爆炸等手段破壞船只、汽車等交通工具,一般容易導致船只、汽車等交通工具的傾覆或者毀壞,且多是秘密實施的。 (2)犯罪對象不同。劫持船只、汽車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船只、汽車;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對象則不限于船只、汽車,還包括火車、航空器等。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劫持船只、汽車罪的行為人也可能對船只、汽車進行破壞,但其犯罪目的不是為了使船只、汽車發生傾覆或毀壞危險,而是為了劫奪和控制船只、汽車;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行為人是通過破壞船只、汽車等交通工具而使船只、汽車等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 3、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兩罪的主體都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都是出于故意,客觀方面都可表現為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但兩者還是具有以下本質區別: (1)主觀目的完全不同。本罪的行為意在控制船只、汽車按自己的意圖行駛;而搶劫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財物。 (2)所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包括交通運輸安全和不特定乘客的生命健康安全;而搶劫罪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特定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利.。 (3)所侵犯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僅限于船只和汽車,而搶劫罪的對象則包括船只、汽車在內的一切有形的動產,對象比本罪廣泛得多。 (4)在客觀方面表現不完全相同.。本罪由于意在控制船只、汽車,一旦達到其目的,往往會離船、離車而去,或者將所劫船只、汽車予以毀壞;而搶劫罪由于意在占有所動之物,通常就會在一段時間繼續使用或出賣所劫船只、汽車.。如果行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劫取正在使用中的船只、汽車,其行為量同時觸犯本罪,但無需數罪并罰。如果查不清行為人的具體目的,則可以本罪論處。。 ●劫持船只、汽車罪定義 ●劫持船只、汽車罪構成要件 ●劫持船只、汽車罪立案標準 ●劫持船只、汽車罪量刑標準 ●劫持船只、汽車罪量刑情節 ●劫持船只、汽車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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