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律師 |
|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的罪名,指科研、生產、銷售單位在戰時拒絕或故意延誤軍事訂貨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其客體為國家軍事訂貨制度,依據《國防法》第五十一條第1款確立.。犯罪主體僅限于科研、生產、銷售單位,主觀方面為故意,客觀行為包括拒絕接受有能力履行的軍事訂貨或違反協議拖延交付。.。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構成要件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認定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立案標準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量刑標準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量刑情節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 ·搶奪罪 ·挪用資金罪 ·決水罪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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