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釋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0次會議、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0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五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挪用公款罪定義 ●挪用公款罪構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認定 ●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 ●挪用公款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戰時臨陣脫逃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
![]() 趙海晨 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6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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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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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律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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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副主任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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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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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駿藝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05292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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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志勇 律師 |
雙學士 執業24年 |
1816856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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