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立案標準 |
根據最高檢立案標準,涉嫌導致國家一至三級珍貴文物損毀或流失、全國重點/省級文保單位損毀等情形應予立案 。典型案例顯示,管理人員因未落實文物保護制度導致全國重點文保單位被盜掘的,可被判處二年至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明確該罪屬于特殊玩忽職守罪,在法條競合時優先適用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條。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定義: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構成要件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認定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量刑標準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量刑情節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 ·洗錢罪 ·偽造貨幣罪 ·濫伐林木罪 ·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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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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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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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駿藝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05292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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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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