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律師 |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是指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觸犯本條罪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構成要件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認定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立案標準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量刑標準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量刑情節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盜竊罪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資危罪} ·妨害清算罪 ·信用證詐騙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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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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