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戰時自傷罪構成要件 |
| (1)侵犯的客體是部隊的作戰利益。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戰時自傷身體的行為。戰時,指一國政府宣布戰爭狀態,或者是實際軍事行動開始之日起到戰爭結束或者實際軍事行動停止之日。戰時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在平時自傷身體的,不構成本罪。 (3)主體是在戰時參與作戰或擔負作戰任務的軍職人員.。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具有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目的。《刑法》第434條規定,構成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自傷罪定義 ●戰時自傷罪認定 ●戰時自傷罪立案標準 ●戰時自傷罪量刑標準 ●戰時自傷罪量刑情節 ●戰時自傷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信用證詐騙罪 ·妨害興奮劑管理罪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虐待罪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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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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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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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9829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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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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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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