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立案標準 |
|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五條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未取得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或者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具有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造成槍支丟失、被盜、被搶的; (三)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定義: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構成要件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認定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量刑標準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量刑情節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遺棄武器裝備罪 ·挪用資金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 ·商檢失職罪 ·丟失槍支不報罪 |
![]() 夏駿藝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05292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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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057336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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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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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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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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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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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26197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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