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丟失槍支不報罪立案標準 |
|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條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丟失的槍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丟失的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丟失槍支不報罪定義: ●丟失槍支不報罪構成要件 ●丟失槍支不報罪認定 ●丟失槍支不報罪量刑標準 ●丟失槍支不報罪量刑情節 ●丟失槍支不報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 ·走私廢物罪 ·催收非法債務罪 |
![]()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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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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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律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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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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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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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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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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