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認定 |
|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認定本罪,一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反規章制度。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是照章行事的,不違反規章制度,即便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也不構成犯罪.。二看是否造成了嚴重后果。行為人雖然違反了規章制度,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構成犯罪。三看違章行為與嚴重后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即使在行為人的違章行為之后,發生了重大事故,但不是行為人的違章行為引起的,二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不構成犯罪。四看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故意,又無過失,嚴重后果是由于不能預見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屬于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2、本罪與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兩罪都是過失犯罪,行為人都實施了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并且都是屬于交通方面的重大事故.。但是,兩者有著明顯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于鐵路職工;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交通運輸人員和非交通運輸人員。 (2)違反的規章制度不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違反的是鐵路等部門制定的有關運輸管理、維修管理、操作規程、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交通肇事罪違反的是同保證交通運輸安全有直接關系的各種法律、法規與制度,其范圍較廣。 (3)犯罪客體稍有不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鐵路運營的安全;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陸路和水路交通運輸的安全.。 3、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行為人都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并且都發生了重大事故,造成了嚴重后果。兩者的區別主要有: (1)犯罪主體不同。兩者都是特殊主體,但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鐵路職工;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僅限于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群眾合作經營組織或個體經營戶的從業人員。 (2)發生的場合不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發生在列車運營過程中;重大責任事故罪則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定義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構成要件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量刑標準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量刑情節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強迫勞動罪 ·侵犯著作權罪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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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律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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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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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057336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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