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解釋 |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 法釋[2000]33號) 第八條第二款 在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19次會議、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72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第四條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惡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定義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構成要件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認定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量刑標準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侵犯通信自由罪 ·走私文物罪 ·濫用職權罪 ·商檢失職罪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過失損毀文物罪 |
![]() 朱效武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21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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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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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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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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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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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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