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立案標準 |
|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的; (二)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其他污染物的。 本條規定的“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進行鑒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 第一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食品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 (三)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的; (四)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予立案追訴。.。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義: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構成要件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認定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量刑標準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量刑情節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 ·過失致人重傷罪 ·虛假破產罪 ·欺詐發行證券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 夏駿藝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05292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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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3623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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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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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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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海晨 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6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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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晗璐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學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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