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的司法解釋 |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9.26 法釋〔2000〕30號) 第五條 第五款走私非淫穢的影片、影碟、錄像帶、錄音帶、音碟、圖片、書刊、電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 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并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是指對多次走私未經行政處罰處理的。 第七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后應予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區或者免稅商店內等儲存、加工、寄售的貨物.。 第八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為人而向其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應繳稅額為五萬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應當按照走私物品的種類,分別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國家非禁止進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應當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內海”,包括內河的入海口水域。 第十條第二款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偷逃應繳稅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七十五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定義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構成要件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認定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立案標準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量刑標準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 ·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聚眾淫亂罪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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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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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顧小東 律師 |
副主任 |
13851782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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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律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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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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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學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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