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走私廢物罪量刑情節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1、情節嚴重: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一噸以上不滿五噸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的; (三)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的; (四)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等情形的.。 2、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數量超過前款規定的標準的; (二)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但造成環境嚴重污染且后果特別嚴重的。。 ●走私廢物罪定義 ●走私廢物罪構成要件 ●走私廢物罪認定 ●走私廢物罪立案標準 ●走私廢物罪量刑標準 ●走私廢物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窩藏、包庇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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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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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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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培亮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656084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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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26197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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