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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規定是什么? 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規定是什么?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規定是有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省、部屬各類企業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其它企業向單位住所地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在省、部屬各類企業職工直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其它企業職工直接向用人單位住所地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當場或者15個工作日以內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用人單位未 ·肇事逃逸起訴了會如何判決? 肇事逃逸起訴了會如何判決?交通肇事逃逸法院起訴后根據犯罪情節依法作出判決;如果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是刑事案件,不屬于自訴案件的范圍,造成嚴重后果將會受到刑法的懲罰。由公訴機關對肇事者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作出判決。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訴訟交通肇事逃逸是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根據造成的后果的嚴重程度來決定懲罰的力度二、哪些情況可以判定為交通肇事逃逸?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為了逃避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離開事故現場,沒有積極履行搶救傷者和財產、向交通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事故情況、在現場等候處理等交通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以此作為判斷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標準,可以將如下情形界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行為 ·土地使用權證是否可以轉讓 土地使用權證是否可以轉讓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土地使用證是使用土地的合法證明,土地使用證隨著土地使用權轉讓而轉讓,所以土地使用證是可以轉讓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式1、買賣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最廣泛的方式,買賣以價金的支付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由于“買賣”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要表現形式,我們通常所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權“買賣”2、抵債抵債是買賣 ·土地確權在誰名下有區別嗎? 土地確權在誰名下有區別嗎?因為確權,村集體還是有權收回你的土地;一:繼承權房屋確權在父母名下,該怎么辦?現在在農村,家里建造的房屋大都是個人出資建立的,但是由于父母是戶主,所以在進行確權登記的時候,都是寫戶主的名字,因此,就相當于房子確權在父母名下了;可能有的農民就擔心往后的繼承問題以及財產分割問題,這確實比較復雜了;那么,農業百事通就給大家提供確權證如何變更名字,需要辦理哪些手續?二.繼承權家庭承包耕地、草地,沒有繼承權個人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針對的是“農戶”,是以戶為單位的土地承包,所有權屬村集體,并不產生繼承問題。如果老人與子女已經全部分戶,且其戶口上已經沒有其他人在戶,就屬于“整戶消亡”的情況,村集體將收回該戶承包地另行分配。三.個人宅基地不能繼承,地上房屋可以繼承宅基地是不能夠繼承的,但是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如果繼承人符合當地宅基地申請條件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之后可對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等,但是如果繼承人 ·發現離婚惡意舉債怎么辦? 發現離婚惡意舉債怎么辦?離婚時發現另一方惡意舉債可以向法院起訴,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二、離婚時怎么處理一方對外舉債1、離婚雙方均認可債務的處理問題離婚雙方共認債務無疑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按照《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就雙方共同債務所作出的判決書、調解書,僅是為解決離婚夫妻雙方內部之間的債務分擔問題,對債權人不具有約束力,但離婚雙方應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金錢給付義務。同時,夫妻的共同債務雖作了分擔,但并不改變夫妻共同承擔責任的性質, ·隱名股東要承擔公司債務嗎? 隱名股東要承擔公司債務嗎?隱名股東要承擔公司債務,在公司成立的情況下,隱名股東作為公司實際股東,應在顯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即與顯名股東一起對公司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公司未成立的情況下,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實際出資人更談不上股東資格認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及其他股東的關系,則如同合伙關系,企業開辦者(包括實際出資人和掛名出資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掛名股東(顯名股東)若承擔了連帶責任,有權向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追償。二、隱名股東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隱名股東依合法行為而產生。隱名股東的產生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產生,不包含為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如隱名股東并不包含利用國家對下崗職工投資經營的優惠政策,約定用下崗職工的名義對公司出資的人。2、隱名股東依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之間的合同關系而產生。這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隱名股東問題所涉及的實質是一種合同,二是隱名股東涉及的直接當事人為顯 ·銷售假藥罪銷售行為的認定從哪些方面入手? 銷售假藥罪銷售行為的認定從哪些方面入手?銷售假藥罪銷售行為的認定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1、《刑法》意義上的假藥如何界定把握好假藥認定標準是對制售假藥犯罪準確定性的前提。目前,實踐中所探討的假藥多數情況下是指對已經注冊的藥品進行造假的情況,對于未經注冊批準的藥品則鮮有關注。在《刑法》理論中,往往直接照搬藥品管理法提及的假藥標準作為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假藥標準。2、行為人制售假藥主觀意圖如何把握通常情況下,行為人主觀意圖見之于客觀行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也要借助于行為人客觀方面來推理。生產、銷售假藥罪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以主觀明知為要件。實踐中,對于行為人辯稱不知道所銷售的藥品為假藥的情形,司法人員如何認定其主觀心理,將直接影響對行為的定性。3、制售假藥犯罪的罪數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10條的規定,銷售假藥罪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對于行為人無證銷售的藥品既有真藥又有 ·專利權的放棄后果是怎樣的? 專利權的放棄后果是怎樣的?專利權的放棄后果是喪失專利權帶來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對于其他人員來說的話,不受到專利權方面的限制,可以無限制的無償的使用專利。專利維持是指在專利法定保護期內,專利權人依法向專利行政部門繳納規定數量維持費使得專利繼續有效的過程。專利維持時間是指專利從申請日或者授權之日至無效、終止、撤銷或屆滿之日的實際時間。專利維持的作用在于:1、專利維持時間是評價專利維持制度優劣和反映專利制度運行績效的關鍵指標之一。2、專利維持時間反映創新主體的專利運用和管理能力。3、專利維持時間反映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技術創新能力。專利權人以書面形式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專利權人行使放棄權,以書面聲明的方式提出放棄專利權的,一經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其專利權即可終止,其發明創造進入公共領域,成為公有技術,任何人都可以不經許可自由使用,并無須向其支付報酬。二、專利權取得方式是什么?1、初步審查。專利主管機關查明該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關于申請形式要求的規定。2 ·自己做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嗎? 自己做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嗎?一、自己做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嗎?自己做的合同不一定受法律保護,只有合同成立并有效之后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如下(一)當事人必須在自愿和真實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二)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三)合同的標的和內容都必須合法(四)必須是互為有償的(五)合同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二、書面合同的簽訂(一)簽訂書面合同的意義1.是合同成立的證據2.是履行合同的依據3.是合同生效的條件(二)合同的形式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書面合同主要采用兩種形式:一種是條款較完備、內容較全面的正式合同。另一種是內容較簡單的簡式合同,如銷售確認書和購買確認書。這兩種形式的合同,雖然在格式上、條款項目和內容的繁簡上有所不同,但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對買賣雙方均有約束力。(三)合同的內容書面合同的內容一般由下列三部分組成:1.約首是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要求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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