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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不破租賃通知租賃人規定是什么? 一、買賣不破租賃通知租賃人規定是什么?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2、《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3、《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起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5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囑有效期是多久?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囑有效期是多久?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囑有效期是永久的,自書遺囑需要立遺囑人自己親自寫,別人代寫的話需要公證人。只要立遺囑人死亡,即刻發生效力,不存在期限問題。(當然也有特殊情況,你這里應該用不上)你們有真的自書遺書的話就可以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遺書生效。二、自書遺囑的效力:按照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比自書遺囑效力大。三、自書遺囑特征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 ·一、遞交辭職報告后公司可以隨時解聘嗎? 一、遞交辭職報告后公司可以隨時解聘嗎?遞交辭職報告后公司不可以隨時解聘,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來說,按公司流程辦理完工作交接,要求用人單位為你出具離職證明后可以離開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辭職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正式員工,則需要支付公司賠償金。注意:員工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員工的離職申請,或者不批準員工的離職申請。但員工在主張自己的權利時,也需要證明自己確實提出過離職申請,比如留存領導的簽收或者快遞回單、郵寄信件回單等等。證據全的,滿30天后,員工就有權辦理離職;公司逾期未辦理的,需要賠償因此給員工造成的損失。法律賦予勞動者自由辭職的權利。在勞動者沒有簽訂服務期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的情況下,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勞動者提前離職,無須得到用人單位批準。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 ·商標未續展未滿一年可以再次注冊嗎? 商標未續展未滿一年可以再次注冊嗎?不可以的;《商標法》第四十六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1.禁止注冊的主體是所有人。商標法第46條僅禁止與被注銷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顯然不論該申請是由何人提出的。因此被禁止的主體是所有申請人。2.專用權到期日之次日起算。還是第46條,因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注銷之日起一年內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均不予核準。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商標法對即將到期的商標給予了6個月寬展期,但由于對商標的保護期實行嚴格法定主義,因此6個月寬展期并非額外的專用權保護期,原商標專用權自注冊期滿自動終止。也因此,第46條中”商標注銷之日”是專用權到期之日而非寬展期到期之日。3.這里的一年期限應該是以審查時間為準,即自商標注銷之次日起,至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止。如果仍在一年期間內,則駁回該注冊申請不予公告;若已超過一年,則予以核準并公告。首先,從法條字面上看,商標 ·由總公司到分公司工作簽署合同是否有效? 由總公司到分公司工作簽署合同是否有效?由總公司到分公司工作簽署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屬于上下級關系的,應該按規章制度執行。如果屬于兩個獨立法人主體,就看合同如何約定。二、分公司能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嗎?是可以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本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開展經營業務,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展業務,當然也包括了簽訂合同這樣重大、不可或缺的環節。分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只要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沒有必要每個合同都要到總公司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對于與分公司開展業務的公司或個人來說,也沒有必要必須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只要審查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委托書,以及其登記的營業執照,就能明白總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業務范圍,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所簽訂的合同就是有效的。二、分公司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嗎?哪些合同是無效的嗎?要弄清這個問題,首先要分清本公司與分公司的法律關系。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機構。但在實質 ·母公司中標授權分公司簽合同可以嗎? 母公司中標授權分公司簽合同可以嗎?總公司中標以后由分公司與招標人簽訂合同不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分公司雖然不是獨立的法人,但分公司也應當按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可以對外簽訂合同。實質上,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是代理的法律關系,分公司是總公司的代理人。總公司授權分公司在一定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分公司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的合同有效的。《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可以由總公司和招標人簽訂合同,然后總公司、分公司和招標人簽訂三方協議,約定分公司為招標人提供施工服務,分公司直接與招標人結算工程款的,由分公司繳納增值稅并向招標人開具增值稅發票,招標人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即分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二、分公 ·一、二手房房屋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不能用的情形有哪些? 一、二手房房屋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不能用的情形有哪些?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1、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當房東將房屋抵押后再與租客訂立租賃合同,則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將房屋拍賣后,租客面對新房東的騰房要求時,不得援引“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若原房東未于訂立合同時書面告知租客房屋已被抵押,則需要對租客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明確書面告知租客房屋已被抵押,則租客的損失便由自己承擔。同樣的,房屋在出租前便被法院查封的,租客也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保護。二、買賣不破租賃中租金怎么處理?根據上述“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闡釋來看,所謂“買賣不破租賃”指的是新房東根據法律規定,自動承繼原房東的出租人地位,因此對于出租人所應承擔的義務,也應當一并承繼。所以,租客預繳租金后,原房東將房屋出賣的, ·出現犯罪未遂有什么特征? 出現犯罪未遂有什么特征?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實行行為的著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著手是實行行為的起點。應該從主客觀統一的意義上把握著手:主觀上,行為人實行犯罪的意志已經通過客觀的實行行為開始表現出來;客觀上,行為人已經開始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著手的主觀和客觀的統一,反映了著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為認定著手實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標準。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結果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一定的物質性的犯罪結果作為其犯罪構成的客體要件的結果犯,應當以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發生,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志。如故意殺人罪。行為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完成一定的行為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為是否完成,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志。如強奸罪。危險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 ·征地拆遷中,行政復議決定遲遲未履行該怎么辦? 一、征地拆遷中,行政復議決定遲遲未履行該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二、行政復議期限 一般期限。《行政復議法》是規范行政復議行為的基本法。對行政復議的期限,該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 ·根據法律規定宣告無罪會被推翻嗎? 根據法律規定宣告無罪會被推翻嗎?一、根據法律規定宣告無罪會被推翻嗎?根據法律規定宣告無罪會被推翻的,因為宣告無罪的這種判決,也有可能是在證據不足或事實不清的情況下進行的錯判,這個時候只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能夠證明經過審理之后發現確實也是有罪的,就可以進行推翻,《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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