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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么 醫療事故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么醫療事故訴訟糾紛根據糾紛案由的不同,有不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根據最新的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的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和寄存財務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均為一年。因此,若是以侵權造成患者身體受到損害的案由來進行醫療事故訴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除了侵權之訴外,醫療事故糾紛還可能是由于醫方違反了醫療服務合同的約定,損害了患者的身體健康,需要承擔對應的違約責任,根據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時效,按照一般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有三年的訴訟時效。二、發生醫療事故能報案嗎患者發生醫療事故糾紛以后能否向公安機關報案,關鍵在于是否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這里所說的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是指受害人根據其所了解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遭受到不法侵害的情況,認為可能存在犯罪行為。醫療事故糾紛雖然大部分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但是并不是說公安機關 ·網絡詐騙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網絡詐騙罪立案標準是什么?其實我國是并沒有網絡詐騙罪這個刑事罪名的,對于網絡詐騙的行為,一般是規定在詐騙犯罪當中,作為詐騙犯罪的一種特殊情節處理。所以說對于網絡詐騙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就要看實際有沒有達到規定的立案標準了。按照兩高《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來看,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可以分為兩類,一種是數額標準,一種是情節標準。也就是說實際詐騙行為達到了規定的數額或者符合了法定情節的,那么就可以認定構成此罪。另外也要注意詐騙數額和情節結合的情況下,認定構成詐騙罪的情況。而認定構成詐騙罪,要么數額達到較大標準,要么犯罪情節達到嚴重程度。一、詐騙罪立案數額標準:1、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2、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3、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0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二、詐騙罪立案法定情節: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 ·2023共同教唆犯是指什么? 一、共同教唆犯是指什么教唆犯是以勸說、利誘、慫勇、收買、威脅以及其他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意的人,使他人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以達到犯罪的目的的人,對教唆犯應當結合被教唆人的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罰。對教唆犯要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教唆犯可能成為共同犯罪的主犯、從犯或者脅從犯,但教唆犯是引起犯罪意圖的人,在共同犯罪中一般起主要作用,絕大部分教唆犯都會被認定為主犯。教唆犯罪和共同犯罪緊密相聯,教唆可能構成共同犯罪,教唆犯罪必須有被教唆的對象,存在教唆者和被教唆者的對應關系;教唆也可能不構成共同犯罪,立法者考慮到了被教唆的人拒絕實施被教唆之罪的情況,刑法第29條第二款提出被教唆人沒有實施犯罪,教唆人的刑事責任依然存在。二、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是什么對于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規定,分為以下三種情況:1.教唆他人犯罪,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所謂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實際危害,即教唆犯教唆 ·男方起訴離婚有限制嗎? 男方起訴離婚有限制嗎我國婚姻法規定,男方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不得提出離婚,(1)女方在懷孕期間(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3)女方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但是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以及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男方起訴離婚有什么限制嗎?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法律做出這樣的限制是為了保護胎兒、嬰兒的健康,維護婦女的身心健康。如果男方向法院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應當說服男方撤回訴訟。如果男方堅決要求離婚,不肯撤回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做出不受理案件的決定并通知男方。但這一限制由兩點例外:(一)如果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受此限制。因為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往往都是無法繼續忍受男方精神上和身體上的折磨。如不及時受理離婚,可能會損害婦女、胎兒和嬰兒的利益。所以,如果在此期間女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受理。至于是否準許離婚,還要經過審理后再行決定。(二)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此限制。二、起 ·農村撫養費用每個月一般是多少夫妻離婚撫養孩子的一 農村撫養費用每個月一般是多少夫妻離婚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確定孩子的撫養費應該要多少:1、子女生活、就學、就醫的實際需要;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較穩定的獎金;無固定收入的,可依當年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來定;3、當地實際生活水平:這與我國各地生活水平差異極大相聯系。二、離婚后撫養費如何支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第9條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根據以上規定,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賬戶或在探視孩子時支付,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為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 ·夫妻一方虛構共同債務要怎么辦 夫妻一方虛構共同債務要怎么辦一、夫妻一方虛構共同債務要怎么辦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所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離婚時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1)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即如果夫妻雙方是通過訴訟程序解除婚姻關 ·農村二婚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平均分配 農村二婚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平均分配,二婚離婚財產分割和一婚離婚時財產的分割區別不大,然后再根據我國現行民法典的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這一法律規定,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財產分割時,如一方對夫妻感情上破裂有過錯,負有主要責任,即出現一方有婚外戀或重婚的行為;一方對他方有虐待遺棄的行為;一方好逸惡勞,有封建思想等等。則在分割財產時,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相對多分割一些財產,以體現對無過錯一方的保護和對過錯一方的懲罰。二、再婚前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是否有權分割呢?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一般只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即通常一方再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是不能分割的,但這也不是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它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這兩種情況下,另一方都可以分割 ·勞動經濟補償金要收稅嗎? 勞動經濟補償金要收稅嗎(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三)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二、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一)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情形: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 ·前妻要求增加撫養費要符合哪些基于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 前妻要求增加撫養費要符合哪些基于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原則,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為此,《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為以下兩種:(1)隨著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后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二、如何增加孩子撫養費1、由父母雙方協議父母通過平等自愿協商,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應予準許。但是,協議應當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于子女 ·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處罰金:(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們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論處。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二、侵犯商業秘密罪證據損失認定(一)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證據認定問題⑴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侵犯商業秘密的舉證難。這種舉證難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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