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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出入境證件罪 一、概念及其構成出售出入境證件罪,是指出于營利的目的,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出入境證件的管理秩序。本罪犯罪對象是出入境證件。既包括出境證件,又包括入境證件。所謂出入境證件,是指公安部、外交部、港務監督局及其他授權的有關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審查核實后所簽發的允許其出入國(邊)境的證明,如護照、簽證或者其他的有效出入境證件,其中,護照是指一國或某些特別地區為其出國公民所核發的用以證明其屬于本國或本地區公民的證明件,屬于本國或本地區公民出入國境或在國外居留、旅行的合法身份證明及國籍證明。其由本國外交主管機關發給。在一些互相友好可免予簽證的國家、公民憑其護照就可出入其國(邊)境,簽證則是指一國在本國或外國公民所持的護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一、概念及其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國家對國(邊)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維系著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國(邊)境的安全以及社會秩序的穩定。為此,我國制訂了《邊防檢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一系列法規。這些法規明確規定,任何人出入我國的國(邊)境,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履行必要的申辦手續,經有關部門簽發出入國(邊)境的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入我國國(邊)境。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某些人向往、追求外國及港澳地區的生活,出境謀生的思想,組織他們偷越國(邊)境而從中大發不義之財。這種行為 ·破壞監管秩序罪 一、概念及其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的,情節嚴重的行為。(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就是我國勞改機關的監押管理秩序。詳言之,破壞監管秩序罪的客體要件,就是我國勞改機關在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則的調節下,形成的監押、管理犯人的一種正常的社會狀態。監管秩序是社會秩序的一種,是社會秩序在勞改機關這個特殊場所的特殊表現。其一,監管秩序是勞改機關、勞改機關的干警和勞改機關中服刑的罪犯相互間形成的懲罰與被懲罰、強制與被強制、改造與被改造的活動狀態。其二,監管秩序是在國家有關勞動改造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各個勞動機關的紀律、制度等行為規則、規范的調節下形成的。監管秩序是罪犯遵守監獄等 ·擾亂法庭秩序罪 一、概念及其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在法庭開庭審理案件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或旁聽人員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法庭開庭審理案件的正常活動和秩序。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訴訟案件的場所,既包括專門用于審理案件的正規固定場所,如審判庭等,也包括非正規的臨時審理案件的場所,如巡回法庭在案發地臨時開庭的場所;既包括設在室內的開庭場所,也包括設在室外的開庭場所,如公審所使用的場所。開庭審理的案件,即包括民事案件、經濟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審判組織既可以是合議庭進行審理,也可以是獨任庭進行獨任審理。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審理訴訟案件、進行訴訟活動的場所。法庭具有極大的尊嚴性、嚴肅性。法 ·聚眾持械劫獄罪 一、概念及其構成聚眾持械劫獄罪,是指獄外的人聚眾持械劫奪被監禁在獄中的罪犯的行為。(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監管秩序。監獄、勞改隊、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的任務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為了保證監管場所的正常秩序,國家對罪犯的出獄(包括出勞改隊、看守所等)作了嚴格的規定。聚眾劫獄就是違反監管規定,公然聚眾持械將罪犯非法劫出獄外,使監管場所的正常監管秩序受到侵擾。對這種犯罪行為必須嚴厲打擊。(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獄外的人持械以暴力劫奪獄中的罪犯的行為。所謂聚眾,是指聚集、糾合3人以上。所謂持械,是指攜帶、持有、使用槍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較大殺傷力、破壞力的器械,包括各種槍支、彈藥,如軍用槍支、民用槍支及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一、概念及其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民事訴訟中,查封是一種臨時性的執行措施,是將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貼上法院的 ·打擊報復證人罪 一、概念及其構成打擊報復證人罪,是指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這里的民主權利是指公民的批評權、申訴權、控告權和檢舉權。這些權利是我國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權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國家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保護。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為了切實保障憲法賦予公民的上述權利的實現,本法對侵犯公民的上述權利的行為規定了打擊報復證人罪。本 ·暴動越獄罪 一、概念及其構成暴動越獄罪,是指在押罪犯有組織地使用暴力,公然越獄逃跑的行為。(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監管秩序。監獄、勞改隊、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的任務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為了保證監管場所的正常秩序,國家對罪犯的出獄(包括出勞改隊、看守所等)作了嚴格的規定。暴動越獄即違反監管規定,采用暴力手段從監獄逃跑,使監管場所的正常監管秩序受到侵擾。對這種犯罪行為必須嚴厲打擊。(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策劃、指揮下,有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使用暴力而共同越獄的行為。所謂越獄,是指逃離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改造隊、拘役所、看守所等羈押場所。在押解中、執行死刑的刑場以及參觀、學習、勞動等地方進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一、概念及其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制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執行責任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堅持執行。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訴,而不允許抗拒執行。維護這種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和法制的權威,就是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拒不執行的對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這里包括兩層含義:(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判決是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一、概念及其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唆使、協助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對象則是當事人。如果不是幫助當事人而是幫助當事人以外的他人毀滅、偽造證據,則不能構成本罪。所謂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等,還包括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等。(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所謂幫助,是指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準備工具、掃除障礙、出謀劃策、提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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