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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訴訟類型比例是什么? 涉外民事訴訟類型比例是什么?一、涉外民事訴訟構成要素有哪些?一般認為,涉外民事訴訟,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審判及執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所謂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1、訴訟主體涉外,即訴訟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外國企業和組織;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內民商事案件過程中,因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屬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符合集中管轄規定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高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事實涉外,即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發生在國外;3、訴訟標的物涉外,即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標的物在國外。具備上述三個因素之一的民事訴訟就屬于涉外民事訴訟。二、涉外民事訴訟法定類型是什么?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有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和專 ·涉外民事訴訟期間順延是否可行? 涉外民事訴訟期間順延是否可行?現在在我國境內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很多,在一些民事案件中可能涉及到外國人,對于涉外民事訴訟,我國也有相關管理辦法。上訴是當事人解決民事案件的第一步,其有一定的時效性。那么涉外民事訴訟上訴期限是多久?涉外民事訴訟期間順延是否可以?我們通過整理的有關法律資料來告訴您。一、涉外民事訴訟期間順延是否可行?(一)被告提出答辯的期限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30日內提出答辯狀。遇有特殊情況,被告申請延長答辯期限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視情況決定。(二)當事人提起上訴和答辯的期限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30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因故在法定的30日內不能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三)涉外民事訴訟的審結期限人民 ·涉外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包括哪些? 涉外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包括哪些?一、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有哪些?(一)一方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1、原告有提起訴訟的權利;2、原告有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和撤回訴訟的權利;3、被告有承認或者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起反訴的權利;4、勝訴一方有申請執行的權利;(二)雙方當事人共同享有的訴訟權利1、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2、申請回避的權利;3、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4、進行辯論的權利;5、請求調解的權利;6、自行和解的權利;7、提起上訴和申請撤回上訴的權利;8、申請再審的權利;二、我國處理涉外民事訴訟的原則是什么?(一)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原則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在適用程序方面,按照國際上公認的屬地主義原則,應當適用法院所在地國家的程序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7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因此,我國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必須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二)優 ·什么是涉外民事訴訟? 什么是涉外民事訴訟?一、什么是涉外民事訴訟?一般認為,涉外民事訴訟,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審判及執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所謂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1、訴訟主體涉外,即訴訟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外國企業和組織;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內民商事案件過程中,因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屬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符合集中管轄規定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高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事實涉外,即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發生在國外;3、訴訟標的物涉外,即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標的物在國外。二、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主要包括哪些內容?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編的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般原則;管轄;送達、期間;財產保全;送達取證、判決和仲裁的相互承認和執 ·醫療事故責任法條有哪些 醫療事故責任法條有哪些內容?醫療事故相關法律條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兼營證券和股權么?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兼營證券和股權么?在私募基金投資領域,私募基金管理人扮演了一個重要角色,負責運作私募基金,控制投資風險。通常,私募基金管理人就是基金管理公司,也業務范圍非常廣,可以投資的標的也很多。那么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兼營證券和股權業務么?我們結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知識,闡述下這個問題。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兼營證券和股權么基金業協會在《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問題解答(七)》里明確,對私募管理人經營范圍的描述,除了“基金管理”以外,還可以使用“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體現私募基金管理特征、及管理基金類別的相關字樣。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為管理對象,根據基金業協會提供的《有關私募投資基金“業務類型/基金類型”和“產品類型”的說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為:私募證券基金,主要投資于公開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三、私募基金超過經營范圍之外經營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核查方法是什么? 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核查方法是什么?一、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核查方法(一)只對依據法律規定登記為非法人形式的單位投資者穿透核查最終投資人是否為合格投資者,此類情形不包括公司以及其他登記證明顯示為獨立法人的單位;(二)穿透核查是指全面考察直接投資人的最終出資人,一直窮盡到最終出資人為自然人、公司等法人或前述第1、2和4類特殊合格投資者時為止。而合并計算人數是指,在穿透過程中,將每個層級的人數相加計算。(三)已備案的合伙型和契約型基金是否還需要穿透和合并計算:該問題實際上可以再解讀為已備案的合伙型和契約型基金是否屬于前述第2類特殊合格投資者。穿透核查規則目的在于防止管理人通過設置多層結構規避合格投資者限制,而經備案的基金之合格投資者已符合合格投資者規定,不存在規避的情形,據此我們認為,經備案的合伙型和契約型基金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計算。目前,該觀點獲得基金業協會相關部門領導的認可。(四)管理人對基金進行投資情形下的穿透規則:如基金管理人參與基金,且管理人為合伙企業( ·醫療責任事故的范本 醫療責任事故的范本醫療事故和解協議書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醫療機構)乙方:_________________(患方)甲乙雙方根據《處理條例》之規定,經協商,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達成如下協議:一、患者基本情況:1、排除了對責任人的追究。由于和解無須、甚至也無法嚴格堅持法律規則,和解把糾紛主體的意志置于判斷糾紛主體行為合法性以及處置糾紛權益關系的法律規則之上。因此,盡管和解可以消除糾紛,但其卻也常常排斥了本應介入的公權力機關對相關責任人的追究。這一問題在醫療事故和解中表現得尤為明顯。由于醫療事故往往存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競合,在發生競合情況下,當事人間的和解可能就排斥了衛生行政部門和檢察機關對相關主體的責任追究,從而使責任人逃避法律制裁。實踐中,限制這種消極影響的辦法是為通過和解解決劃定恰當的適用范圍,規定屬于行政機關和檢察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不適用和解。2、通過和解解決醫療糾紛的局限性還表現在其他方面:(1)運作中的 ·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稅后如何處理? 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稅后如何處理?一、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應符合哪些條件?(一)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二)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三)單位投資者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其中,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二、哪些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二)依法設立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三)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三、私募基金合格者稅務如何處理?投資者層面的稅收問題,因投資者的屬性不同而不同。對自然人投資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如果投資于公司型私募基金,則屬于一般的自然人投資者,按“財產轉讓所得”或“利息、股息、紅利所 ·私募基金合規風控人連帶責任是什么? 私募基金合規風控人連帶責任是什么?一、私募基金合規風控人員的職責是什么?1、監督、檢查或審查公司及工作人員的行為合規性;2、違規事件的調查處理,起草違規處理決定;3、審查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業務規程,提供合規改進建議;4、發現和報告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合規風險隱患;5、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合規風險隱患,及時向公司有關部門或工作人員提出制止和處理意見,并督促整改;6、參與新產品的開發,識別、評估合規風險,提供合規支持7、處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8、跟蹤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行業自律規則的變動、發展,并根據其有關要求提出制訂或者修改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建議;9、為管理層、各部門、分支機構提供合規咨詢、組織合規培訓。二、私募基金合規風控人連帶責任是什么?對于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整改期間暫停受理及審查基金產品募集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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