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監督程序 根據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1996年我國修正制定了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在審判監督體制上作了更為詳細的規定。與1979年的刑訴法相比較,現行刑事訴訟法在以下幾方面作了修改和補充:(1)申訴的適格成員改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2)補充了人民法院對申訴重審的具體條件:第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確有錯誤的;第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第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3)對于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補充了“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規定。(4)增加了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的時限規定,即再審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需延期的不得超過六個月。關于執行過程中的一些具體問題,最高人民 ·論述第二審程序與審判監督程序的區別 審判監督程序與第二審程序的區別:1。審理的對象不同。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是判決或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審程序是一審程序判決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2。提起的主體不同。審判監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起;而二審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訴權的人和在一審程序中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提起。3。提起的條件不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是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在認識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而二審程序如果由上訴人提出則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表示即可上訴,如果由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則要求認為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4。提起期限不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除因發現新罪或將無罪改為有罪受追訴時效的制約以外,沒有期限限制,只要原判決或裁定已生效,可以是在已生效的判決或裁定正在執行的過程中,也可以是以生效的判決或裁定執行完畢以后;提起二審程序必須是在法定的上訴期和抗訴期內。5。審判適用的程序不同。按照審判監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應具備的條件 人民法院對已經審結的案件發現確有錯誤的,依其審判監督職能,有權對案件提起再審,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法定的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和公職人員。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在民事訴訟中有權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和公職人員包括: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和審判委員會,他們共同對本院的審判行審判監督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不同,其提起的方式和適用的程序也各不相同。第二,提起再審的客體必須是人民院確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所謂確有錯誤,既包括認定事實的錯誤,又包括適用法律上的錯誤;既包括適用實體法錯誤,也包括法定程序錯誤。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未發現錯誤,不能提起審判監督。另外,人民法院對未生效的裁判發現錯誤的,只能通過二審程序糾正錯誤,而不能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nbs ·審判監督程序的特點 審判監督程序是《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針對個別案件的獨立的審判程序,并非一般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普通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審判監督程序是糾正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的一種補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審級的具有特殊性質的審判程序,與其他訴訟程序相比,它具有如下特點:第一,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必須是特定的機關和人員:本級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審判監督權的人民檢察院及符合再審申請條件的當事人。第二,依審判監督程序法院審理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既包括第一審法院審理的已發生的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也包括二審法院審理的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第三,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前提條件,必須是案件的裁判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 ·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是人民檢察院行使審判監督權的重要方面。但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無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只能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抗訴。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需要提出抗訴的,由控告申訴部門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抗訴后,審查起訴部門既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應當將抗訴書副本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 ·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1)由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起再審。根據訴訟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接到院長提交的案件后,應進行討論,并依法作出是否再審的決定。一旦作出決定再審,即停止原裁判的執行。在這種情形中,只有人民法院院長才能對錯誤的裁決提請再審,并且還必須向審判委員會提交,由審判委員會決定。院長提交和審判委員會決定,二者相輔相成,只有二者結合起來,才能對案件進行再審。(2)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根據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以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起再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有錯誤裁定的案件的再審,有提審和指令再審兩 ·審判監督程序概述 一、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和作用 (一)審判監督的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再次審理的程序。而只是對發生法律效力的違反法律、法規的判決、裁定,確實需要再審時所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有如下特點: (1)審判監督程序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監督的一種方式。 (2)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并且應經法定部門審查決定。 (3)根據審判實踐,只經過第一審法院審結的案件,無論是自行再審或指令再審,都適用第一審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二)審判監督程序與第二審程序的關系 (1)提起的主體不同。第二審程序提起的主體是第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而再審提起的主體是原審人民法院的院長、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2)審理的對象不同。第二審程序的審理對象是第一審人 ·解讀新勞動合同法八大亮點 2007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勞動合同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繼《物權法》通過后與老百姓權益密切相關的又一部法律,律師解讀了此部法律是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工會以及勞動行政部門所產生的重大影響,表示這部法律不但可能會解決勞動維權成本高的現狀,也提高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此法實施日期是2008年1月1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這半年的時間都要加強學習《勞動合同法》."結合長年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工作經驗,律師提醒用人單位加強《勞動合同法》研究,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人力資源工作人員須重視企業用工風險,避免該法實施后付出巨大的違法勞動成本.>>>南京律師網www.njLawyer.cn意義重大除憲法之外受關注度最高律師介紹,《勞動合同法(草案)》于2006年3月20日公開布征求意見,在公開征求意見階段短短的一個月時間內,全國人大收到19萬條修改建議.這個被以""歷屆人 ·律師辦理專利法律事務指引 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專利非訴訟法律業務第三章專利民事訴訟法律業務第四章與行政機關有關的專利法律業務第一節專利行政調解及查處第二節專利行政訴訟法律業務第三節專利海關備案及保護法律業務第五章專利海關備案及保護法律業務第六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指導律師從事專利法律服務業務,減少執業風險,特制定本操作指引。第二條本指上所稱的專利法律服務業務,主要包括:各類專利申請,專利復審、無效,專利侵權判定,專利轉讓和專利許可等方面的非訴訟業務及訴訟業務。第三條專利業條有關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主要有:(一)《 ·勞動合同法十大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在1994年勞動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了對員工的保護力度,提升了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的管理成本。新法出臺后,必將給實施多年的各地勞動合同條例和已確定的勞動關系立法模式帶來重大調整,同時,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理念也將面臨顛覆性的挑戰,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乃至用人單位的全面經營管理勢必受到深遠影響。 本文擬從用人單位角度對《勞動合同法》深入解讀,以期用人單位能夠利用新《勞動合同法》的契機,提升員工關系管理水平,避免勞資沖突,建立和諧的員工關系。 解讀一:規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嚴格 關聯條款: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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