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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租房合同會無效 哪些情況下租房合同會無效1、未經竣工驗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2、違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3、被確定為拆遷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5、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6、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7、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8、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租房合同無效怎么處理?當租房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按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房客可以申請退房,房租租賃恢復到簽訂租房合同之前的狀態,房客應將房屋恢復到出租前的狀態。1、過錯方應當賠償損失如果造成租房合同無效的過錯方,還應當賠償對方所造成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所對應 ·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是什么? 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是什么一、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是什么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無約束力,是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執行。我國仲裁法根據國際慣例實行一裁終局,即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當事人必須無條件地履行裁決所規定的義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后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根據仲裁法第57條的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體現在: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二、仲裁裁決不予執行根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 ·倉儲合同的主要條款有什么內容 倉儲合同的主要條款有什么內容1、貨物的品名和種類;2、貨物的數量、質量及包裝;3、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和時間;4、進出庫存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5、貨物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6、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式、銀行、帳號、時間;7、責任的劃分和違約處理;8、合同的有效期限;9、合同應訂明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便對方作好相應的準備。二、倉儲合同的訂立有什么原則(1)平等的原則當事人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訂立的基礎,是任何合同行為都需要遵循的原則。任何一方采取恃強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訂立的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視的方式選擇訂立合同的對象。(2)等價有償的原則倉儲合同是雙務合同,合同雙方都要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享受相應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體現在收取倉儲費和勞務費兩方面。在倉儲過程中保管人的勞動、資源投入的多少,決定了保管人能獲得多少報酬。等價有償的原則也體現在當事人雙方合同權利和義務對等上。(3)自愿與協商一致的原則生效合同是指當事人 ·法律規定商標侵權是什么責任 商標侵權是什么責任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包括:1、行政責任。對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1)責令停止侵權。具體措施如下: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③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2)處以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2、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商標權遭受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其中,侵權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果前二者都難以確定,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 ·民警立案偵查后說是民事糾紛會怎么處理? 民警立案偵查后說是民事糾紛會怎么處理?一般民事糾紛,警察派出所接警后,也會介入民事糾紛的協商解決,防止糾紛進一步升級,能夠確定非違法犯罪行為,屬于民間糾紛或民事糾紛時,是勸解促合,通過明法析理,讓當事人知之自我過錯或不當,達成雙方諒解,止息糾紛,這屬于行政調解的范疇。能調和成功最好,不能調和的,建議通過親朋好友、單位、居委、村委、民間調解機構等進行協商,如果還不能解決的,只能向法院起訴了,讓法院進行調解了,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民事糾紛又稱民事爭議,是法律糾紛和社會糾紛的一種。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民事糾紛作為法律糾紛的一種,一般來說,是因為違反了民事法律規范而引起的。民事主體違反了民事法律義務規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利,由此而產生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爭議。總的來講,民事糾紛就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二、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1 ·怎樣的自訴案件必須要轉公訴 怎樣的自訴案件必須要轉公訴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的(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兩類可以自訴可以公訴。而:(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二、哪些案件既可以自訴又可以公訴?1、故意傷害案(輕傷害);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遺棄案;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 ·夫妻不能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這一條是對男方離婚自由權的限制,考慮到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體和心理狀況,這樣規定是很有必要的,我們發現,很多女性在此期間,由于身體原因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如果男方這時提出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規定是一種較人性化的處理,是對婦女及兒童的一種特殊保護。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此種情況是大多數訴訟離婚的人都會遇到的,其實很多夫婦在離婚并不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有些人是在一時沖動下提出的,所以經過法院審查后發現雙方感情并未破裂,會判決不準離婚,此后要 ·什么情況下放棄繼承無效 什么情況下放棄繼承無效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遺產分割后放棄是放棄的所有權,如果放棄繼承權致使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也屬于放棄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又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二、放棄繼承權應注意什么由于放棄繼承是繼承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一種處分行為,會引起相應的法律后果,因此,《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對此作出特別規定:1、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間,應當在繼承開始后至遺產分割前。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并對接受或放棄遺贈作了相應的規定“受遺贈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注冊公司10萬元的注冊資本怎么樣? 注冊公司10萬元的注冊資本怎么樣?可以的,注冊資本,是指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是合營各方已經繳納的或合營者承諾一定要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合營企業成立之前必須在合營企業合同、章程中明確企業的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并向登記機構登記。注冊資本與注冊資金的概念有很大差異。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10萬―50萬元統一降至3萬元,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原來的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且沒有采納授權資本制,但卻允許兩種公司的資本都可以分期繳納,而不必一次性繳足,只是要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首期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而其余部分必須在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新《公司法》改實收資本驗資制為核準制,僅存27類 ·簽訂勞動合同應該蓋什么章 勞動合同應該蓋什么章勞動者是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一般應當加蓋公司公章,人事部門是專門主管人事合同的簽訂與履行的,因此加蓋人事章一般應認定為是有效的。法律規定是簽字、蓋章有其一即可,如果是簽字一般應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如果公司章程有規定,其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員簽字也可以產生效力;勞動合同專用章、人事專用章或人事部印章屬于內部章,經過用人單位授權后,在勞動合同上加蓋這些印章應當認定為有效。但上述印章須經過公安機關備案,并按公開的形式經過公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二、勞動合同的訂立時間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訂立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在開始使用勞動者的同時,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情況下,勞動合同生效和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同時發生。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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