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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在特殊地域管轄中至少有兩個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轄權,且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進行起訴。因此,特殊地域管轄從當事人角度看屬于“選擇管轄”,從法院角度看屬于“共同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的特殊地域管轄主要有九類:第一類,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類,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踐中,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則可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三類,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jù)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四類,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五類,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六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 ·普通地域管轄 普通地域管轄是指根據(jù)當事人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的一種管轄。我國對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打民事官司應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去起訴。那么何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對作為公民的個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戶籍所在地,如果經(jīng)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經(jīng)常居住地為住所。對作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主要營業(yè)地。如果被告是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聯(lián)營體,則由注冊地法院管轄;沒有注冊地,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qū)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就被告”不僅是我國普通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也是世界各國民事訴訟中普遍采用的一個原則,這一原則適用于絕大多數(shù)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況下,按照這一原則確定案件管轄時,可能并不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或者影響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因此,確立“原告就被告”這一普通地域管轄的例外規(guī)定就顯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轄的例外規(guī)定主要 ·計算機網(wǎng)絡侵權案件的管轄 將“侵權行為地”作為確定侵權案件管轄法院的聯(lián)結點,這是世界各國的通例。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1)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行為實施地是指實施侵權行為的地點,又稱侵權行為發(fā)生地。由于計算機網(wǎng)絡具有信息傳播“階段性”的特點,其侵權行為實施地呈現(xiàn)出分離化的特征。(2)侵權結果發(fā)生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是指造成損害后果的地點。由于計算機網(wǎng)絡具有廣泛聯(lián)結、任意聯(lián)結的特點,其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呈現(xiàn)出擴散化的特征。仍以非法上載他人作品并在網(wǎng)上傳播為例,從理論上說,該作品可以到達計算機網(wǎng)絡所覆蓋的全部范圍——全世界,并可傳播給全體網(wǎng)民。如果將該作品所能到達的地點都作為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則全世界的法院就都有管轄權了,這一推論顯然與設立管轄制度的初衷19相違背,因而是不可能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20日)中稱:“與會同志普遍認 ·地域管轄 一地域管轄的概念及確定的依據(jù)地域管轄,是以法院管轄的地區(qū)與人、事、物的關系所確定的管轄。所謂法院管轄的地區(qū),是指一定的法院在一定的地區(qū)行使司法管轄權。所謂與人、事、物的關系,是指法院與當事人、民事法律關系的事實和所爭執(zhí)的財物具有司法管轄的關系。確定地域管轄的依據(jù),一是以司法區(qū)與行政區(qū)相一致,一定行政區(qū)域內(nèi)發(fā)生的民事案件由一定司法區(qū)的法院管轄;一是以當事人行使訴權與法院行使審判權相一致,當事人向當?shù)胤ㄔ禾崞鹪V訟,當?shù)胤ㄔ簩υV訟行使審判權。 二地域管轄的種類 1一般地域管轄根據(jù)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qū)的關系所確定的管轄,稱為一般地域管轄。凡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訴訟,均由其住所地、居住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種管轄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釋解)本條是關于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本法對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范圍,作了適當?shù)恼{(diào)整。原第15條規(guī)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三類案件:(1)反革命案件,(2)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國人犯罪或者我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益的刑事案件。現(xiàn)在修改為本條規(guī)定:(1)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考慮到《國家安全法》已經(jīng)不再采用"反革命罪"的罪名,而是規(guī)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的若干犯罪;而本法立法時,我國《刑法》尚未修改,但估計到有可能將"反革命"的罪名取消,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為了與《刑法》修改協(xié)調(diào)一致,將本法原第15條規(guī)定的第一類案件的罪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釋解)本條是關于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高級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體系中最高一級的法院,也就是一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最高一級的審判機關,它的主要任務是審判對中級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訴、抗訴案件,復核死刑案件,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案件,以及監(jiān)督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所以,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不宜過寬。況且,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多少,又直接關系著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審的負擔。法律規(guī)定高級人民法院只管轄為數(shù)很少的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這樣既可以保證這種重大案件的正確處理,又有利于它全面行使自己的職權,用更多的力量來監(jiān)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法院執(zhí)行解釋》第三條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臺的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港、澳、臺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xiāng)證或者其他能證明本人身份的證明。(釋解)本條是關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一、審判管轄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具體地講,也就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或者說是它們在第一審刑事案件受理范圍上的分工。從訴訟的角度講,審判管轄所要解決的是某個刑事案件由哪個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進行審判的問題。管轄包含有職能管轄與審判管轄,兩者之間的關系因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而有所不同。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的職能管轄和審判管轄是重合的,都是審判權 ·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級別管轄標準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法發(fā)(1999)11號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級人民法院已根據(jù)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了本轄區(qū)各級人民法院分級受理第一審民事、經(jīng)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標準,并報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現(xiàn)予公布如下: 廣東省 一、基層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經(jīng)濟糾紛案件: 1.廣州、深圳市所轄基層法院管轄爭議標的金額為6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shù),下同)的案件,300萬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臺案件; 2.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市所轄的基本法院管轄爭議標的金額為300萬元以下的案件,150萬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臺案件; 3.汕頭、惠州、江門、湛江、茂名市所轄基層法院管轄爭議標的金額為200萬元以下的案件,150萬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臺案件; 4.肇慶、汕尾、陽江、韶關、潮州、揭陽、清遠、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轄基層法院以及鐵路運輸基層法院管轄爭議標的為100萬元以下的案件,70萬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臺案件; 5.高于上列標準50%以內(nèi)的案件,經(jīng) ·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管轄范圍劃分規(guī)定 (1999年8月26日分院檢察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討論通過)第一條為了貫徹“公正執(zhí)法,加強監(jiān)督,依法辦案,從嚴治檢,服務大局”的工作方針,明確分工,理順關系,加強組織指揮,搞好協(xié)調(diào)配合,加大查處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職務犯罪的力度,根據(j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有關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管轄的規(guī)定精神,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分院直接辦理下列單位(部門)發(fā)生的涉嫌職務犯罪案件:(一)局屬單位(部門)處級干部案件;(二)局機關行政和黨群各部門(含附屬單位,開發(fā)處、集經(jīng)處的直屬公司。詳見附件。)中從事公務人員案件;(三)公安局,中級法院,柳州、南寧鐵路運輸檢察院工作人員案件;(四)局機關黨群組織直接領導的各協(xié)會、各中心、監(jiān)理公司、科研所、計量所、勘測設計院、工務勘測設計所、局黨校、報社、有線電視臺等單位中從事公務人員案件;(五)審計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桂林干休所等其他單位從事公務人員案件。第三條柳州院直接辦理黎塘以北,南寧院直接辦理黎塘以 ·公安機關的級別管轄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fā)生在本轄區(qū)內(nèi)的刑事案件;市級以上的公安機關負責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經(jīng)濟犯罪、重大集團犯罪和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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