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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訴理由包括了什么 一、刑事抗訴理由包括了什么抗訴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的抗訴。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的抗訴,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在法定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要求。另一種是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不能自行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對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訴:1、對于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所認 ·刑事訴訟法中中止審理的情形是什么 一、刑事訴訟法中中止審理的情形是什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2、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二、延期審理和中止審理的區別(一)適用范圍不同。中止審理可以發生于訴訟程序開始以后一 ·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情形都是什么 一、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情形都是什么一類是實體性事由,一類是程序性事由:(1)退回補充偵查的實體性內容是彌補偵查機關(部門)沒有完成偵查階段的任務。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6條、第267條的規定,結合辦案實際,實體性內容主要有:1、主要犯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2、犯罪構成要件欠缺的;3、主要情節未予查實的;4、遺漏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對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尚未查清的。(2)《刑事訴訟法》第137條明確規定檢察院審查起訴應查明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刑事訴訟法》第43條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5條分別對以非法方法搜集證據的活動作了禁止性規定,并且后者還賦予人民檢察院就偵查機關未另行指派偵查人員對偵查活動中以非法方法搜集的證據重新調查取證的,可以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因此,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搜集證據或有其他程序違法或不完備的地 ·交通事故60歲以上的有誤工費嗎? 交通事故60歲以上的有誤工費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于誤工費的計算主要從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兩個方面進行考慮,并沒有從年齡上來限制誤工費的相關規定。很顯然,能否主張誤工費關鍵要看受害人有無收入來源,即在事故發生前,受害人是否具備勞動能力,能否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收入來源,而不是以年齡作為判斷標準的。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年滿60周歲,仍具備勞動能力,且實際工作、務工和勞作,特別是一些農村的老人,甚至70歲多歲仍依靠自己的勞動取 ·判處罰金減免的理由有哪些 罰金減免的理由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額醫藥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親屬或者犯罪單位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審查以后,根據實際情況,裁定減少或者免除應當繳納的罰金數額。二、不交罰金刑滿會釋放嗎不交罰金刑滿會釋放。罰金是刑法規定的附加刑的一種,屬于財產刑,既可以與各種主刑并用,也可以單獨使用, ·有哪些情況商標注冊申請不予受理 有哪些情況商標注冊申請不予受理一般來說,商標注冊申請不予受理的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1、申請文件缺少申請書、商標圖樣、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的。2、申請書以紙質方式提出的,未打字或印刷的。3、未按要求使用正確申請書式的;擅自修改申請書格式的。4、申請書上未填寫商品/服務項目名稱的。5、申請書未使用中文的;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未附送中文翻譯文件并加蓋申請人、代理機構或翻譯公司公章的。6、因未按照要求填寫申請書導致無法確定申請人名稱、地址的;7、申請書上申請人名稱、所蓋章戳或簽字、所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不一致的。二、注冊商標申請的準備有哪些?申請注冊商標,除了依托商標代理機構外,企業也應當具備一定的商標戰略意識。企業在申請注冊商標前應做好六個方面的準備:1、企業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前,要認真了解《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其它與商標有關的法律法規,了解商標注冊、商標保護等方面的規定,不侵犯別人的商標專用權。2、事先了解商標申請的程 ·當事人一方預期違約的情形有幾種 當事人一方預期違約的情形有幾種預期違約是違約的一種特殊的形態,是因某種違約行為引發的,將在未來出現違約結果的可能。但這種可能性非常大,故,立法者制定本法條,在履行期屆滿前給予債權人以權利救濟。預期違約情形包括兩種:即明示預期違約與默示預期違約。構成明示預期違約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違約方在履行期屆滿前,明確切肯定的向對方做出毀約的意思表示;2、違約方做出的意思表示內容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3、違約方毀約沒有正當理由。默示預期違約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兩點:1、違約方以自身行為,使對方預見其將在履行期屆滿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2、該種預見須有確切的證據。預期違約將導致的法律責任是對方當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違約方承擔預期違約責任。二、如何區別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預期違約的兩種方式,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都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二者侵害的都是債權人的期待權,但二者又有區別,表現在:(一)違約構成不同。1、構成明示預期違約應具備:(1)違 ·適用移送管轄的特殊情形是什么 適用移送管轄的特殊情形是什么(1)當事人雙方不服勞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2)當事人基于同一法律關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糾紛,以不同訴訟請求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不同法院起訴的,后立案法院在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后,應當在7日內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審理。二、移送管轄的適用條件包括哪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 ·刑事訴訟法不批準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逮捕需要具備三個條件:第一,證據條件,即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其內涵包括以下三點:(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經查證屬實。第二,罪責條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根據已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比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衡量其所犯罪行,最低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第三,社會危險性條件,采取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逮捕涉案行為人的這三個條件相互聯系,缺一不可。涉案行為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對其逮捕。從逮捕的三個條件,我們對于辦案機關不予批準逮捕的條件進行反推,不予批準逮捕的三個條件是:第一,涉案行為人不構成犯罪:(1)有證據證明未發生犯罪事實;(2)涉案行為人客觀上未實施犯罪行為、主觀上不具有犯罪故意;(3)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未達到逮捕的證據條件。第二,根據已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比照刑法的相關規 ·臨時股東會議召開條件是怎樣的 臨時股東會議召開條件是怎樣的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議的召開,必須由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1/3以上董事提議、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資本1/3時。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議的決議范圍較為狹窄,一般不得對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二、臨時股東大會怎么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主持仍應按照公司法規定的順序進行:即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召集,董事長(執行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職責的,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會層面無法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則由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召集、主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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