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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情形有幾種 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情形有幾種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這里的乘人之危根據《最高院民通意見》第70條的規定,乘人之危是一方當事人乘對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認定乘人之危應從根據上述規定,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一)一方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之境;(二)對方明知其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之境,而迫使其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三)一方實際作出了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四)一方因為接受對方乘人之危的行為而蒙受了重大不利。二、什么情況下可變更合同1、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有的合同是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為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于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 ·一、勞動合同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需要補充的是,所謂的約定經濟補償金應該是競業限制條款生效的必要條件,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不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競業限制的人員并非全體勞動者,而是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無效。 ·實行一審終審的民事案件有幾種 實行一審終審的民事案件有幾種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以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1、選民資格案件;2、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4、認定財產無主案件;5、確認調解協議案件;6、實現擔保物權案件。7、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為一審終審。8、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依法經過死刑復核程序核準后,判處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執行。9、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判決、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執行。10、民訴中的小額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 ·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否扣稅 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否扣稅(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三)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二、被公司勸退是否有經濟補償勸退屬于提前解除勞動關系,應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責任,而不是勞動者認為的僅僅是經 ·什么情形是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的 什么情形是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的1、出租人的資格不合法導致合同無效。2、融資租賃標的物違法導致合同無效。3、承租人與出賣人惡意串通,騙取出租人資金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4、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形式規避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合同為無效合同。5、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融資租賃合同。二、融資租賃合同所有權問題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因此,承租人破產時,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但與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對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也不承擔責任。出租人與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三、融資租賃合同的風險與救濟物的風險由所有權人承擔,此系買賣合同及普通租賃合同的一般原則。但就融資租賃交易而言,兼具融資與融物雙重屬性,既包括買賣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兩個合同,又有出賣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當 ·法院不準與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法院不準與離婚的情形有哪些(一)凡是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又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經調解和好無效,可以判決不準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二)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而起訴離婚,經調解和好無效,均判決不準離婚。(三)一方因有外遇第一次起訴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四)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五)如果是現役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或者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糾紛,則應按一般規定處理。二、判決不準離婚后怎么辦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可以先看看自己的情況是否屬于無效婚姻,如果屬于無效婚姻可以提起上訴或申請再審或另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如果不是屬于無效婚姻,屬于同居,也不屬于事實婚姻,不用向法院起訴,直接解除關系即可。如果屬于法律上的合法婚姻,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法律對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有時間的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 ·哪些情況適用過錯推定責任 哪些情況適用過錯推定責任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b)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c)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3、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4、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注意:建筑物倒塌適用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6、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8、非法占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條件有哪些 適用監視居住的必備條件監視居住的必備條件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監視居住作為取保候審的補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能繳納保證金,從而在客觀上不能適用取保候審措施,可以采取監視居住;第二,監視居住作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條件,具備5種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由此,監視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據有三個方面:一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實行羈押違背人道主義原則;二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監視居住有利于訴訟的順利進行;三是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為了避免超期羈押,實行監視居住。第一個方面體現對有特殊情況的人的關照和對人權的保障,也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后 ·成立犯罪未遂應如何處罰 成立犯罪未遂應如何處罰一、成立犯罪未遂應如何處罰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為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其次,由于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于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三,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對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掌握的是對哪些犯罪情節惡劣、危害后果嚴重的未遂犯的處罰。因此,人民法院在對未遂犯科刑時,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被告人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可以不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按照處罰既遂犯的原則進行處罰。二、犯罪未遂的類型有哪些犯罪未遂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劃分(一)以犯罪行為實行終了與否為標準可以把犯罪未遂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1、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將他認為實現犯 ·買賣不破租賃房租歸誰買賣不破租賃租金一般是給新房東 買賣不破租賃房租歸誰買賣不破租賃租金一般是給新房東,因為實際上房屋所有人已經變更,債權人也發生了變更。《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旨在保護承租人的利益。但該條規定并不意味著原出租人沒有權利對承租人在產權變更前的違約行為追究責任。現行法律并未限制房屋產權變更后,原房屋出租人不可以依據現存有效的租賃合同,對承租人以前的違約行為主張合同權利,這種合同權即包括追索所欠租人,也包括行使合同解除權。二、買賣不破租賃的四種例外1、動產租賃的限制適用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產生的歷史條件及各國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應當不適用于動產租賃。2、在不動產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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