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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警察辦案程序有哪些規定? 刑事案件警察辦案程序有哪些規定?針對刑事案件警察辦案程序一般規定一、立案。指公安機關、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1)公案機關的立案。按照規定,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制作筆錄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予以立案。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同時,根據控告人的反映,檢察院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對此公案機關應當在7日內制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2)檢察院的立案。檢察院舉報中心負責統一受理 ·直接證據就是原始證據嗎? 直接證據就是原始證據嗎?在刑事案件中,經常會出現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原始證據、補強證據等等的證據類型。它們之間有關聯性嗎?它們之間存在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嗎?今天的我們針對“直接證據就是原始證據嗎“這個問題進行了相關介紹,請您往下閱讀。就刑事案件而言,一個證據就能單獨直接指出案件主要事實,這樣的證據就是直接證據,它與間接證據相對應;原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沒有經過復制或者轉述或者傳抄的證據,它與間接證據相對應。原始證據與直接證據,沒有必然聯系,不能認為原始證據就是直接證據,也不能認為傳來證據就是間接證據。比如錄音錄像往往是直接證據,但不一定是原始證據(原始載體)。再如犯罪現場遺留的物品、痕跡等是原始證據,但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留下的,不一定是直接證據。一、根據證據的來源不同把證據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原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沒有經過復制或者轉述或者傳抄的證據。而傳來證據是指間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是經過復制或者轉述或者傳抄的證據。這種分類的現實意義是什么呢?原始證據 ·交通事故撞死人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撞死人處理流程1、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撞死人,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2、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3、因搶救傷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4、交通事故撞死人,首先應該根據交警認定的責任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次要根據事故責任來承擔相應的刑事或行政責任:(1)如果肇事者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要承擔刑事責任。(2)如果肇事者不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則不構成犯罪,可由交警根據相應的違章行為進行行政處罰。二、相關法律規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 ·江門市征地拆遷管理辦法 江門市征地拆遷管理辦法江門市電力建設征地拆遷和青苗補償辦法第一條為保證我市電力建設工程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廣東省電力建設若干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0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電力建設工程涉及的征地、拆遷和青苗補償。第三條電力工程建設沿線的市(區)、鎮(街道)政府應積極支持電力工程建設,負責協助所轄區域內的電力建設單位實施征地工作。第四條電力建設發展規劃確定的變電站用地及地上農作物、建筑物(構筑物),架空線路涉及的需要在架空線路保護區內砍伐原有植物或清拆的合法建筑、構筑物,給予補償;未取得合法手續的建筑、構筑物,原則上不予補償,并要求無條件自行拆除,因特殊情況或歷史遺留問題而未取得合法手續的,可適當給予補償,具體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有權人協商確定,鎮(街道)政府組織協調。第五條各市、區人民政府在供電部門確定變電站、架空電 ·遼寧省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遼寧省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遼寧省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含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的,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的被拆人。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機的國有房屋及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的管理人和具有合法使用權的使用人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應當按計劃實施。城市房屋拆遷年度計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城鄉建設、土地規劃管理等有關部門編制。第五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有利于城市建設和舊城區改造,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等價有償原則。第六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 ·債權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債權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任何訴訟都有一定的訴訟時效,債權債務糾紛同樣也有訴訟時效,那么,對于債權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法律有特殊的規定嗎?對于訴訟時效你又知道哪些呢?訴訟時效屆滿后會有什么法律后果呢?下面我們將帶來相關的介紹。一、我國法律規定了的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一般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二年。短期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不合格的產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特殊訴訟時效:是指《民法通則》以外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時效。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貨物買賣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限為四年。最長時效:以上三種訴訟時效,都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但是,假如權利人很長時間才知道(比如50年后才知道,再加上二年訴訟時效,就是52年),這會將時效拉得很長,很不利于法院搜集證據和正確解 ·征地拆遷行政復議有哪些問題? 征地拆遷行政復議有哪些問題?一、行政復議的受理,行政復議機關應該出具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該出具不予受理書面通知《行政復議法》明文規定:行政復議的受理,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也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然而筆者在承辦北京市拆遷維權案件的過程中多次發現:北京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后,不給申請人任何的書面材料;不受理行政復議的,也拒絕給申請人出具書面通知,致使申請人無法進一步行使自己的救濟權利。北京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這種做法給復議申請人造成諸多不便,直接影響了政府的形象。二、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和審理應該分開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和審理應該分開,實行受審分離制度。也就是說,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和審理由兩個不同的機構來完成,就像法院的立案庭和具體的審判庭一樣,避免審理人員在受理過程中對案件先入為主,從而使得案件的審理更加客觀。三、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應該從行政相對人知道其權利或者復議期 ·間接證據定罪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間接證據定罪存在的問題有哪些一、間接證據定罪存在的問題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犯罪行為系被告人實施,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一)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已經查證屬實;(二)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三)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四)依據間接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結論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五)運用間接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判斷。《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二、間接證據表現形式有哪些?(一)與案件有關的主要事實的做法是間接的,間接證據只能證明案件的主要情節或事實的各個部分。因此, ·間接證據的證明力是怎樣的 間接證據的證明力是怎樣的一、間接證據的證明力大小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在證明案件事實方面所起的作用。所有的證據都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但證據不同,其證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證據證明力的強弱有所不同。例如,直接證據的證明力就往往大于間接證據的證明力,傳來證據的證明力就弱于原始證據的證明力。證明力的強弱或大小常常是通過對立或矛盾證據之間的比較顯現出來的。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地指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其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聯系是間接的,一個間接證據只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某個階段。因此,任何一個間接證據都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而且由于間接證據關聯方式的間接性,決定了運用間接證據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必須經過推理過程。且必須遵守以下規則:(1)、應審查間接證據的客觀存在、相關性和合法性,只有客觀存在的、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系且為法律容許的證據方能采用。(2)、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即有關犯罪時間、地 ·公司與個人簽訂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是什么 公司與個人簽訂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是什么一、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是什么?(1)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實(這是認定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主要包括: ①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 ②當事人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 ③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 ④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等。(2)不履行經濟合同的事實,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過錯引起的。(3)當事人的過錯,可分為故意違約和過失違約兩種: 故意違約:是指當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行為將給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卻放任此種行為的發生(如收到貨物,無故拒付貸款等); 過失違約:是措當事人應當預見自己的某種行為可能給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到了,但因輕信此種后果可能避免,而沒有取必要的措施,致使后果發生,造成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 但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違約,都要承擔違約責任。二、承擔違約責任方式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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