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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制項下利用網絡平臺發起的自助游中各參與人的責任與義務之認定 通過網絡交友平臺相約開展的戶外自助游活動,參與人之間相互平等,不具有管理或被管理的行政隸屬關系,而是一種自助、自我管理的關系,形成一個臨時性、松散性的團隊,各行為人之間具有相互照顧和注意義務,但此種義務是有限的,各參與者均應對自身的安全承擔最高注意義務。 ·共飲參與人對其他共飲者的責任 在大多數情況下,一個人是否參與飲酒,以及飲酒的多少,都是出于他的自愿。而飲酒導致的危險,不僅是針對飲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針對社會公共安全。由于共飲人實施飲酒在先行為,產生一種在后的保護義務,即共飲人之間對相互的人身安全應當負有合理注意義務,包括相互提醒、勸告、通知、協助、照顧等義務,以減少安全風險。如果共飲者疏于履行這種義務,則存在客觀上的過失,應當對其他共飲人的人身損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但這種責任又是有限的,因為共飲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不能夠取代飲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識和注意義務。 ·相約游泳致人死亡,邀約者是否承擔責任 相約游泳致人溺亡,即使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游泳行為的危險性也應當有充分的預見和認識,因此受害者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游泳的提議者、主動邀約者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父母作為監護人,未嚴格履行自己的監護職責,也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買房送的綠地的歸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4條明確規定: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可見,小區綠地屬建筑區劃內的公共部分,原則上由業主共有,單個業主一般不能通過協議方式享有綠地的專有權。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即“明示屬于個人”,“明示”必須符合以下二項要件:其一為綠地規劃必須經過規劃部門事先批準;其二為在銷售商品房時,其他業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綠地按照規劃和合同約定屬于業主個人專有。因此,消費者在購買附綠地的商品房時,首先需了解綠地規劃屬性,該綠地是否經有關部門批準專屬于特定房屋;其次需確認開發商是否以合同約定等方式明確該綠地專屬于特定房屋附屬;最后也需明確開發商是否以銷售廣告、合同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其他業主該綠地屬個人專有使用。 ·用人單位可以以疫情停工,不可抗力為由不發工資嗎? 第一個月正常支付工資,第二個月起支付生活費。受疫情影響的民事合同主體可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條款,但勞動合同主體則不可適用且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勞動合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門頒布的《關于妥善處置涉疫情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17號)第(一)條中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受疫情影響導致原勞動合同確實無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的做法,企業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依法變更勞動合同。”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也即此情形下的停工停產,第一個月正常支付工資;至于繼續停工的,第二個月工資的問題,此處沒有規定,但一般是發放生活費。對于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廣東省的 ·村民在其宅基地獲得安置補償之外又繼承其父母宅基地的安置補償利益,是否違背一戶一宅 在要求履行行政協議案件中,可將行政協議作為主要證據和依據進行審查。既要對行政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也要與保護相對人信賴利益、誠實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則進行利益衡量,只有在行政協議存在重大、明顯違法,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相關條款才能確認無效,不作為履行行政協議的依據,否則應當認可行政協議的效力。本案村民因繼承其父母的補償安置權益,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與其母親生前簽訂的案涉安置協議。案涉安置協議在簽訂過程中,行政機關處于主導地位,應已了解案涉房屋及宅基地情況和相關補償規定,雖然該村民曾與行政機關簽訂了另一份安置協議,但另一協議系基于其家庭占有使用另一宅基地的事實而簽訂的,村民與其父母并不在同一戶口中,行政機關提出案涉安置協議違背一戶一宅的理由不能成立,該理由不足以認定案涉協議存在無效情形。 ·情人之間的分手費屬于自然之債,已支付的不再返還,未支付的不再支付 從協議性質來看,男女之間基于“分手”而約定“分手費”并由此產生的債實際為法理上的“自然之債”,自然之債源自羅馬法,根據一般學理通說,該債性質上屬于不可強制執行之債,法律不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而且用“分手費”、“補償費”的方式解決男女分手所產生的糾紛,實屬社會“陋習”,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則,亦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違背,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對于一方要求另一方返還相應款項的意見,經查,該款項部分支付于協議簽訂之前,部分支付于協議簽訂之后。對于協議簽訂之前部分,系雙方在維系感情期間所自愿支出的費用,其主張返還理據不足;而對于協議簽訂之后部分,根據上述“自然之債”的法理,雖該債不受法律所保護,但基于一方自愿履行,故其不得以不當得利等理由主張返還。 ·房屋被查封導致買賣合同無法履行,房屋溢價損失該由誰來承擔? 賣方多次承諾能夠盡快解決查封事宜,并在買方尚未支付約定首付款的情況下就交付房屋鑰匙、讓買方裝修房屋來表示自己的真誠。賣方應對損失的擴大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交易慣例,買賣雙方在辦理網簽后,買受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首付款。因涉案房屋被查封,無法辦理網簽,買方對于合同可能無法繼續履行應有一定的預期,但買方既未在合理期限內行使解除權,也未按照約定支付首付款以明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以致合同是否繼續履行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買方對損失的擴大及糾紛的發生也存在過錯,并應承擔次要責任。而中介在合同簽訂前,已經查詢到涉案房屋存在限制交易情形,但未告知買方,以致雖然促成了合同的簽訂,但發生了履行不能的后果并使買賣雙方產生糾紛,房產中介存在過錯,也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死亡賠償金能否視為遺產?是否應用來償還受害人生前債務? 盡管人類基于感性直觀,會將“死亡賠償金”與死亡事實聯系起來,在感情上把它理解為“賠命錢”,但這與“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及其賠償請求權的行使畢竟是兩回事。“死亡賠償金”在內容上是對構成“經濟性同一體”的受害人近親屬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法律性質為財產損害賠償,其賠償請求權人為具有“錢袋共同”關系的近親屬,是受害人近親屬具有人身專屬性質的法定賠償金。因此,“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死亡受害人的債權人也不能主張受害人近親屬在獲賠死亡賠償金的范圍內清償受害人生前所欠債務。 ·培訓合同違約金怎么寫?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有一些企業會在員工入職后針對其崗位展開培訓。這時雙方會簽署一份培訓合同,由企業支付培訓費。那么,培訓合同違約金怎么寫呢?下面就和找法網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培訓合同違約金怎么寫 和其它合同一樣,培訓合同也會對違約條款作出規定,員工在培訓期間無故離職屬于違約行為,要承擔相關賠償。企業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而且不能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培訓費用的界定也有明確之規定,不能憑空捏造或假設推測。 感覺《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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