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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有劃撥土地使用證可以過戶嗎? 私人有劃撥土地使用證可以過戶嗎?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是商品房最重要的兩個證件,人們購買二手房的時候,要查看是否兩證齊全。一般情況下,土地使用證上面會記載土地使用年限、土地四至及土地類型是出讓還是劃撥。那么私人有劃撥土地使用證可以過戶嗎?下面我們給您分析下這個問題。一、私人有劃撥土地使用證可以過戶嗎?1、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確需轉讓的,轉讓方應當書面提出申請,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
·公安機關詐騙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公安機關詐騙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詐騙數額達3千元的構成犯罪,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
·勞動合同不能約定違約金條款嗎? 勞動合同不能約定違約金條款嗎?勞動合同是可以約定違約金條款的;但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騙婚如何取證? 騙婚如何取證?騙婚立案所需要的證據有哪些?一、騙婚該如何取證?我國法律上沒有騙婚的規定,因欺詐而登記結婚也是有效的婚姻,受法律保護,雙方感情不合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是自己遇到了騙婚的行為,可以按照合理的方法去調查取證,調查取證的方法如果是違法的,取得的證據法院也不會受理。如果一方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以婚姻為誘餌,隱瞞真實,假借結婚而騙取財物,事后攜款逃跑,數額較大的,涉嫌詐騙罪,建議及時報警,不需要確鑿的證據,只要能提供一定
·離婚后財產糾紛管轄法院是哪個因離婚后財產 離婚后財產糾紛管轄法院是哪個因離婚后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基于雙方曾經的婚姻關系產生的離婚后財產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會困惑,特別是涉及到離婚后不動產的分割問題時。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在離婚時一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離婚后單獨要求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其訴的本質仍是離婚糾紛的內容之一,不是獨立的對不動產
·申請筆跡鑒定程序規定流程是怎么樣的? 一、申請筆跡鑒定程序規定流程是怎么樣的?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申請方需提供鑒定的檢材及對比樣本(需經對方質證),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鑒定機構鑒定即可。具體程序如下: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鑒定的樣本;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鑒定機構;4、鑒定機構接收后鑒定申訴后,憑借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鑒定意見;5、雙方當事收到鑒定意見后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注意:申請筆
·一、交通事故傷醫療終結是什么時候? 一、交通事故傷醫療終結是什么時候?交通事故鑒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的治療終結之時,或確因損傷所致并發癥的治療終結之時為準。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可以進行傷殘鑒定。通常有效的做法,是在發生事故造成傷害以后,按醫生的治療方案進行治療,待出院后或者醫生認為治療已經終結后,便應當及時向有資質的部門申請做傷殘鑒定。由于受害人遭受的傷殘程度不一,導致住院時間有長有短。受害人做傷殘交通事故鑒定的,一般以三個月為限,病情嚴
·商業險理賠范圍有哪些? 商業險理賠范圍有哪些商業險包含醫療保險、意外險、重疾險、車險等等,不同種類保險的理賠范圍是不一樣的。例如,商業醫療保險,承保范圍通常包括醫生的門診費用、藥費、住院費用、護理費用、手術費用、各種檢查費用等,有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和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意外險則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傷害并造成死亡、殘疾、支出醫療費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保險公司進行理賠。車損險對被保險人在駕駛保險車輛時發生保險事故而造成的
·什么是贈與的任意撤銷權? 什么是贈與的任意撤銷權?一、什么是贈與的任意撤銷權贈與人任意撤銷權是指未經公證的贈與、或非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以前無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銷贈與的權利。《合同法》第186條規定了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其目的就是賦予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實現前以悔約權,使贈與人不致因情緒沖動,思慮欠周,貿然應允將不動產等價值貴重物品無償給與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約束,遭受財產上的不利
·破產清算中股東義務是怎么規定的? 破產清算中股東義務是怎么規定的?我國法院和部分學者認為,股東是清算義務人,承擔清算義務。只有在某股東實際控制了清算事務時,才可將其視為實際控制人,并要求其承擔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那么,破產清算中股東義務是怎么規定的?下面就讓我們為下達整理只是,解答您的疑惑。(一)、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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