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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頭遺囑沒有見證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口頭遺囑沒有見證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沒有,口頭遺囑是必須要有見證人的,如果口頭遺囑沒有見證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口頭遺囑十分常見也最容易發生糾紛。為了減少口頭遺囑的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五款規定了“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采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么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一、沒簽勞務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沒簽勞務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嗎?沒簽勞務合同是可以隨時辭職的,沒有勞動合同就是屬于不定時的勞動關系,那么勞動者是可以隨時的終止這種關系的,而且沒有簽訂合同就是屬于嚴重的違反了勞動法,可以要求賠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辭職的步驟第一步寫辭職信這是必須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辭職信和應聘信一樣,都應有一定的格式,而一封合格的辭職信一般必須包括以下內容:離職原因、離職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謝的禮貌用語。也可以再加上一些個人的意見和建議,推薦合適的接班人等內容,但措辭和語氣一定不能過激,以免白紙黑字上留下對你不利的“案底”。第二步和主管詳談這是離職過程中最重要的一步,你的離職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批準和支持,關鍵還得看這一步。在和主管詳談之前,必須準備好離職的充分理由。如果你平時的工作表現還不錯,或者是公司的骨干力量,那么在談話中主管很可 ·一、遺囑繼承需要的手續有哪些? 一、遺囑繼承需要的手續有哪些?1、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所有繼承人需全部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的,需要在當地辦理委托公證,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繼承權公證;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且放棄繼承權的,需要在當地辦理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公證;2、死者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缺一不可;死亡證明可以是復印件,如果沒有復印件,需先至公證處領取一張介紹信,至所在區衛生防疫站開具死亡證明,也可以由死亡時的醫院開具;戶口本上如果沒有死者的戶籍注銷記錄,需提供戶籍地警署戶籍注銷證明,有則不用開具注銷證明。3、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系證明,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如果有人放棄繼承的,需要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4、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婚姻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5、死者的婚姻證明。6、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帳單等。7、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8、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 ·租店面房東反悔違約要賠償什么房東違約的 租店面房東反悔違約要賠償什么房東違約的,租房人首先可以根據雙方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的約定來主張賠償責任;其次,如果因房東違約造成租房人造成的實際損失超過雙方租賃合同約定的損失的,租房人可以根據實際損失向房東主張損害賠償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房東違約的,租房人可以要求房東根據租房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因房東違約造成租房人損失的,租房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具體賠償金額要根據租房人的具體損失來確定。1、交付定金后房東違約的賠償問題很多人往外出租房子時喜歡收定金,來減少租客毀約的風險。但是定金不單單是限制租客的行為,對房東的行為也有限制效力。如果房東在收了定金后反悔不愿意將房子出租給租客,那么房東需要賠償租客雙倍的定金。2、租房提前收房違約怎么賠償在租房過程中房東可能會有各種各樣的原因要提前收回房屋,比如有房東要將房屋出售,有的要收回自己居住,這時房東違約怎么賠償呢?根據合同法的有關 ·一、湖州誤工費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一、湖州誤工費的賠償標準是什么?“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計算方式按患者有無固定收入分為兩種。1、固定收入,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本應按期得到的、卻因醫療事故就醫造成耽誤工作而喪失的工資、獎金、津貼、特殊工種的補助費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和工資表為準,獎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過獎金稅起征點的以起征點為限。需要注意的是,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等私營企業以及財務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別是證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收入證明,不得單獨作為認定依據,須結合稅務機關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等材料方能認定。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2、無固定收入包括兩類人員,一 ·夫妻承擔連帶債務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承擔連帶債務的情形有哪些(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二、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不屬于夫妻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1、夫妻雙方依《民法典》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 ·一、承租人無過錯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承租人無過錯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承租人無過錯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實際租房過程中,房東和租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和賠償問題,一般無論是房東違約還是租客違約都約定支付押金數額的違約金,少數是按照合同未履行的時間來計算具體的違約金。房東不履行出租人的義務時,租客可以解除租房合同,如果由于房東不履行出租人的義務導致租戶損失的,房東還需賠償損失。二、出租人可以提前解約的情形《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房屋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八種事由:(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7)故 ·試用期辭退要不要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試用期辭退要不要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對于試用期辭退員工,按情況不同有的需要補償,有的不需要補償。一般來說,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當用人單位存在某些違法情形時,勞動者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的違法情形包括: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因用人單位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等。二、辭退試用期員工的注意事項與在正式的勞動關系中的解除合同相比,試用期內的解除條件要稍低,但也并非是隨隨便便就可以讓員工走人的,用人單位必須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據,否 ·一、買賣不破租賃是否要寫在合同里? 一、買賣不破租賃是否要寫在合同里?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正因為買賣不破租賃,后續法律關系出租人才不需要與承租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因為原租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必須使用居住到租賃期滿。在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情況下,原合同繼續約束承租人和新房東這一點是沒有疑義的,在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的情況下,原房東退出了合同,新房東自動繼承了原房東的一切權利與義務,包括未行使的權利與未履行的義務,買受人仍應按照原合同的條件允許承租人繼續使用房屋。買賣不破租賃是對承租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如果是承租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自己愿意放棄權利也是可以的。但是出租人和買受人不能代承租人放棄此項權利。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從條文我們可以了解到,買賣不破租賃并非強制性規范,因為該條款表達的意思是,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中約定了“當所有權發生變動時,承租人不優先購買的,應當限期離開”,則該約定有效,且并沒有與“買賣 ·高空墜物傷人的歸責原則什么 高空墜物傷人的歸責原則什么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并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于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為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系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采用無過錯原則有利于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通過其他業主的行為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于及時發現加害人。其他業主也并不是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是在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時候才承擔補償責任。他們可以通過積極地尋找線索發現加害人,或者用證據證明自己當時不在現場或墜落物與自身無關而免予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以“乃是在于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為基本思想的,這正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所體現的精神內涵,同時也為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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