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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哪些職工符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還需要注意的是:“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殘或者自殺”,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二、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哪些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 ·關于工傷賠償標準 關于工傷賠償標準,相信對于很多遭受了工傷的職工來講是很重要的吧。要是沒有這個賠償標準,那么自己受到的損害,也就不知道應該按照什么來進行索賠了。下面,我們為您帶來最新工傷賠償標準的內容,幫助各位進行具體了解。一、最新工傷賠償標準(一)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待遇標準:(1)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二)五級、六級工傷傷殘待遇1、標準:(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 ·在勞動期限即將屆滿之前,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之后續簽勞動 在勞動期限即將屆滿之前,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之后續簽勞動合同,但這個續簽并不是雙方達成了一致就完了,而是要實實在在的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才行。那實踐中,這個勞動合同該怎么續簽呢?我們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一、勞動合同該怎么續簽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后企業與員工不終止勞動關系,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原合同確定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行為。續簽勞動合同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具體應注意如下事項:1、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同意續延勞動關系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依法續簽勞動合同。2、員工若患有職業病或其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簽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合同。3、員工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其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4、勞動合同期滿后,企業不想續簽合同,但未能與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 ·民事訴訟證據保全程序及范圍是什么? 民事訴訟證據保全程序及范圍是什么一、概念介紹所謂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民事訴訟或仲裁均是以證據為基礎展開的。依據有關證據,當事人和法院、仲裁機構才能夠了解或查明案件真相,確定爭議的原因,從而正確地處理糾紛。但是,從糾紛的產生直至案件開庭審理必然有一個時間間隔。在這段時間內,有些證據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為原因,可能會滅失或難以取得。為了防止這種情況可能給當事人的舉證以及法院、仲裁機構的審理帶來困難,《民事訴訟法》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二、民事訴訟證據保全程序1、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也可以依職權主動進行。當事人依據該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的,通常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在申請書中必須寫明 ·罰金能不能減免,判處的罰金可以減免嗎 很多經濟犯罪中,法官最后除了會對犯罪分子判處主刑之后,同時還有可能判處一定數額的罰金。但對于個別犯罪分子來講,可能自己有一些特殊情況,就包括沒有經濟能力、已經對受害人作出了賠償等等。那么這種情況下,罰金能不能減免呢?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罰金能不能減免我國法律規定,罪犯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罰金。罰金應當按照判決規定的期限繳納,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所謂不能抗拒的災禍,主要是指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或者罪犯及其家屬重病、傷殘等。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是減免罰金的條件,但并不是凡有上述情況都可減免罰金。只有遭遇不可抗拒的災禍造成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經申請,人民法院才酌情減少罰金數額或者免除全部罰金。如果犯罪分子財產所在地遭受火災或水災,但犯罪分子的財產未受損失或損失不大,不影響罰金刑的執行,這種情況下罰金刑還是要執行的。另外,我國刑法不允許用繳納罰金代替徒刑、拘役,同樣也不允許用徒刑、拘役代替罰金。《刑法 ·發明專利申請要怎么做一、發明專利申請要怎么做申請文件 發明專利申請要怎么做一、發明專利申請要怎么做申請文件準備→申請步驟→審批流程→辦理機構→辦理時限→繳納費用1、申請階段發明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發明專利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有附圖的,應當提交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必要時應當有摘要附圖)。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提交委托書。申請費用減緩的,應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及相應的證明文件。2、審查階段(1)初步審查:專利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需經初步審查。在初步審查合格之后,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專利局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初步審查主要核查①申請文件是否齊備;②形式上是否符合標準;③費用是否繳納。在初步審查中,專利局會針對以上事項發出補正通知書,由申請人進行補正。(2)實質審查發明申請公開之后,專利局在收到申請人的實質審查請求的情況下,啟動實質審查。審查員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在通知書對發明申請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做出評價,并且指出申 ·專利權權屬糾紛有哪些 專利權權屬糾紛有哪些一、專利權權屬糾紛有哪些專利權權屬糾紛是指一項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后,當事人之間就誰應當是發明創造的真正權利人而發生的糾紛。《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八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據此,專利權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單位有權獲得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獲得非職務發明創造 ·房屋被強制拆遷該怎么辦 房屋被強制拆遷該怎么辦一、拆遷前的談判技巧當房屋拆遷公告頒布后,拆遷人的工作人員約被拆遷人洽談拆遷協議時,如果被拆遷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產權調換)被拒絕,被拆遷人應依法提出合理主張、耐心與其洽商,同時要注意談話的語氣。二、利用行政訴訟爭取時間在拆遷人聲稱要裁決或剛剛通知被拆遷戶參加裁決會時(提出裁決申請到裁決書下達一般為一個月),被拆遷戶一人或數人可到基層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般而言,在拆遷范圍內未走一半人時或拆遷公告剛下兩個月前不宜過早提起該訴訟,沒有行政裁決,拆遷人根本無法實施合法的強拆。三、訴訟期間無權裁決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12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被拆遷人提起告拆遷許可證的訴訟,拆遷行政裁決應當中止進行,這樣就不會發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強拆或司法強拆了,這種狀況對被拆遷戶來說是非常有利的。四、訴訟期間作出裁決的后果如果在訴拆遷許可證一案二審未結案的情況下,拆遷主管部門仍然違法作出裁決,被拆遷人申訴到最高法院,該裁決肯定會被判 ·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如果勞動者不想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如果勞動者不想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必須符合法律的約定和規定。那么,勞動者解除合同注意哪些問題?現在,我們將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該問題做詳細的闡述,希望能幫助您解決相關的法律問題。一、勞動者解除合同注意哪些問題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根據《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324號),書面通知“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違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指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2、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 ·合同撤銷權撤銷事由有哪些 合同撤銷權撤銷事由有哪些合同撤銷權撤銷事由有哪些?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是合同撤銷的5種法定事由。一、重大誤解重大誤解,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對合同重要事項產生錯誤理解,造成了較大損失或者與合同目的背道而馳。合同各方對名稱、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違約等都可能產生誤解。誤解并不是由于受到對方的欺詐、脅迫或者對方乘人之危產生,而是由于誤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經驗或者信息不通所造成的。并非對合同的誤解都可以撤銷,只有重大誤解才可以撤銷。如何判斷誤解是重大的?實踐中有2個指標:一是看損失,因誤解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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