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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中止的情形有哪些?(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中止訴訟: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二)、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1)被告的行政機關被撤銷,尚未確定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或者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其職權也同時被撤銷,從而無法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尚未確定繼續訴訟的行政機關;(2)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互相抵觸,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裁決,在等待解釋或裁決時,人民法院應中止訴訟;(3)在審理案件中,人民法院發現被處罰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應及時將有關犯罪材料移送有關機關,如果刑事責任的追究影響本案審理的,應中止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給股東的什么憑證?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給股東的什么憑證?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于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二、股東的權利是什么?普通股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1)公司決策參與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參與股東大會,并有建議權、表決權和選舉權,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東權利。(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贏利狀況及其分配政策決定。普通股股東必須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3)優先認股權。如果公司需要擴張而增發普通股股票時,現有普通股 ·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發生效力嗎? 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發生效力嗎?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章,每一個股東,無論是參與公司初始章程制訂的股東,還是以后因認購或受讓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東,公司章程對其均產生契約的約束力,股東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并對公司負有義務。股東違反這一義務,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但應當注意的是,股東只是以股東成員身份受到公司約束,如果股東是以其他的身份與公司發生關系,則公司不能依據公司章程對股東主張權利。公司章程一般被視為已構成股東之間的契約關系,使股東相互之間負有義務,因此,如果一個股東的權利因另一個股東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個人義務而受到侵犯,則該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另一個提出權利請求。但應當注意,股東提出權利請求的依據應當是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股東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而不是股東與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如果股東違反對公司的義務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則其他股東不能對股東直接提出權利請求,而只能通過公司或以公司的名義進行。二、公司 ·買賣合同糾紛中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買賣合同糾紛中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具體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可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時履行。如供貨方甲公司(生產性企業)因天災造成生產線全部毀損,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毀損可以視情況確定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災也可能導致不能如期履行。(2)預期違約。履行期尚未屆滿,債務人明示或默示毀約,這種行為被稱為預期違約。所謂明示預期違約,是指債務人以通知或聲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預期違約,是債務人以行為表明其到期將不履行合同, ·一、勞動合同解除的有賠償金嗎? 一、勞動合同解除的有賠償金嗎?(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10、用人 ·法律規定什么情況可以不批捕 一、什么情況可以不批捕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采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常見于以下幾種情形: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4、四是屬于罪當逮捕,但確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準逮捕的。二、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機關怎么辦檢察機關對不批準逮捕決定執行監督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 ·一、網簽備案能同時完成嗎? 一、網簽備案能同時完成嗎?不能,網簽是交易雙方簽訂合同后,到房地產相關部門進行備案,并公布在網上。然后會給個網簽號,用戶可以通過這個號在網上進行查詢。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所以需要登記備案,原因是當合同文本簽訂后,必須要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備案才能生效。開發商為了提高效率,不會逐戶的辦理,而會采取分批辦理的形式,這樣就致使買賣合同的備案時日會相應延后。網簽和備案的區別:網簽和備案存在著本質的區別,網簽是房地產管理部門為規范房地產企業房屋銷售行為,維持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秩序,防止開發商捂盤及“一房多賣”而建立的一個網絡化管理系統。而備案是根據我國建設部所頒發的第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城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該辦法第十條同時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兩者的共同 ·對征地補償方案有異議該怎么辦 對征地補償方案有異議該怎么辦如果被征收人對征地安置、補償方案有異議,可以在不同的階段采取不同的方式維護權益。1、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階段,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方案有不同意見的,可以發表意見,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上述意見。如果被征收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實需要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2、對實施中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之規定,可以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3、實際上,對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的,應當先以批準該補償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為被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對于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復議或訴訟過程中應當注意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主體和制定程序是否存在違法之處,并以此為據請求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維護其合法權益。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直接影響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可訴性是不言而 ·刑事不立案發現新證據立案偵查是否合法 刑事不立案發現新證據立案偵查是否合法一、刑事不立案發現新證據立案偵查是否合法?刑事不立案發現新證據立案偵查是合法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條件具體是: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3、屬于自己管轄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二、刑事拘留的條件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 ·刑事訴訟一審的上訴期是幾天 一、刑事訴訟一審的上訴期是幾天《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第一百八十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二、刑事案件上訴如何提起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人通過原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后3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上訴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后3日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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