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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婚前婚后財產分配的依據是什么? 一、上海婚前婚后財產分配的依據是什么?婚前婚后財產離婚分配的方法是婚前財產由個人所有,在離婚時不得進行分割,婚后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應當進行公平平等分割。《婚姻法》第十八條對此予以規定,夫妻個人財產包括:1、一方的婚前財產。該部分財產與結婚行為無關。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結婚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約定的除外。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身體權是人格權的一種,與個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如果將這一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于情于理不合。比如說傷殘賠償金,根據《最高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司法解釋》第二十五規定,傷殘賠償金計算標準是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自定殘之日起計算二十年。如此可以看出,傷殘賠償金本來就包含在未來時間的補償費用,如果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旦解除婚姻關系,對方分走二分之一的賠償金,顯然不公平。3、遺囑或贈與合 ·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聯系是什么? 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聯系是什么?1、時空范圍有重合之處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均可存在于著手實行行為之后犯罪既遂結果發生之前這一時空范圍。2、犯行均未至既遂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客觀上均是在故意犯罪的過程中停頓下來而未將犯罪進行到底,對于結果犯來說是均未造成法定的犯罪結果。3、均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均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雖然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均未達到既遂狀態或者沒有造成法定的犯罪結果,但行為人在其犯罪行為停止下來之前,主觀上有明確的犯罪故意,客觀上也已經著手犯罪的實行行為,并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了威脅或初步的損害,從而使其具備了承擔刑事責任的主客觀基礎。二、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有何區別?1、發生的時間不同。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后,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以后,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 ·對于中止犯罪造成損害的可以減輕處罰嗎? 對于中止犯罪造成損害的可以減輕處罰嗎?可以的;《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根據本款規定,對中止犯的處罰是:(一)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免除處罰;(二)對已經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減輕處罰。二、犯罪中止的條款:1.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即在犯罪預備或者著手實行犯罪過程中,也就是在犯罪未完成之前停止犯罪。如果犯罪已經得逞,則不存在犯罪中止的問題。2.必須是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這里包括兩種情況:(1)自動放棄犯罪。是犯罪分子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前,主動放棄犯罪意圖,停止著手實施犯罪,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之后,犯罪結果發生之前,主動放棄繼續犯罪,中止犯罪行為。放棄犯罪是出于行為人的自由意志,而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如果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不敢把犯罪進行下去,被迫把犯罪停止下來,則不能視為犯罪中止。(2)自動有效 ·一、沒簽合同隨時辭職違法嗎? 一、沒簽合同隨時辭職違法嗎?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為不定期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八十二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二、未簽勞動合同工資的訴訟時效及認定根據《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 ·合同無效返還財產訴訟狀中包括哪些內容 合同無效返還財產訴訟狀中包括哪些內容一、合同無效返還財產訴訟狀中包括哪些內容?(一)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二)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四)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二、一審民事訴訟審理周期是多久?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 ·員工試工期可以隨時辭職嗎? 員工試工期可以隨時辭職嗎不可以的,在試用期,可以提前3天申請辭職,辦理工作交接后,第三天即可離開公司。公司不批準的,那么及時反映到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注: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第一項:“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 ·公租房拆遷中,戶口在內的人都能得到補償嗎? 一、公租房拆遷中,戶口在內的人都能得到補償嗎? 根據有限的資料,拆遷補償款是按照各自的居住面積而不是按人頭(平均)進行分割的。 根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對公房承租人的補償可以選擇采用以下三種方式: 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承租房屋,以被拆遷人身份獲得補償; 2、被拆遷人以異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與公房承租人解除原來的租賃關系(實物補償); 3、被拆遷人以協議方式收購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權(貨幣補償)。 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的是第一和第三種方式。 公房拆遷補償的是承租人,這是很明確的。在貨幣補償方式中,拆遷補償款的歸屬及分配取決于以下幾個事實的發生順序:承租人死亡、承租人變更、拆遷的實施。 根據上述事實的發生順序,拆遷補償款歸屬及分配的情形可以分述如下: 由于補償協議的達成與補償款的實際到位存在一個時間差,在這種情況下,拆遷補償協議在承租人死亡前還是死亡后達成對于補償款歸屬的認定就具有關鍵意義。如果拆遷補償協議在承租人死亡前達成,則 ·一、正式員工沒有提前30辭退賠償標準是什么? 一、正式員工沒有提前30辭退賠償標準是什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二、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拘留十五日的起算時間是怎么起算的? 拘留十五日的起算時間是怎么起算的?1、《公安部關于治安拘留時間如何計算問題的批復》中明確規定了:“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裁決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1日。例如,某人被治安拘留5日,于8月1日入所執行,則應當在8月6日出所。”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二條“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之規定。二、拘留的執行程序執行過程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由于目前中國民事訴訟法對拘留的規定比較籠統,而最高院對拘留問題也沒有作出相對具體的司法解釋,因此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拘留措施的理解和操作也不盡相同,在采取拘留措施時存在很多的問題,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司法 ·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有哪些?條件:1、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可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2、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5、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二、如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解除自雙方當事人達自協議生效解除協議或在原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發生后時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達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即解除。2、對于法定解除,當事人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通知對方的形式來得到實現。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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