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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認定必須有工傷認定證人嗎 申請工傷認定不是必須有工傷認定證人。證人證言只是一種證據,申請工傷認定,沒有證人證言,有單位蓋章證明的,或是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依然可以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辦法》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員工發生傷(亡)事故后,若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事故報告及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員工本人或親屬可向屬地參保或企業營業執照注冊所在地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須攜帶以下材料: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證明,《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或工卡),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亡)事故情況材料(如實敘述事故 ·關于土地使用權可以出租嗎 關于土地使用權可以出租嗎1、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第一、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具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其土地使用權;第二、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同時,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證,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一致的;第三、土地使用權出租時,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出讓金,并依合同規定的期限、條件進行一定的投資開發;第四、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2、土地使用權出租要注意什么第一、出租人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第二、出租人應將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同土地使用權同時租賃;第三、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第四、承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五、出租人應當辦理登記。3、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法律特征第一、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出租的條件是出租人對土 ·離婚后女方再婚撫養費男方是否應繼續給付 離婚后女方再婚撫養費男方是否應繼續給付1、關于撫養費的相關法律《婚姻法》規定,不論是已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不論是離婚后再婚否,父母對于孩子的撫養義務都是不可拋棄的。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有規定:“子女的撫養費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假若父親認為有足夠的合法理由要求減少撫養費的支出,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不能僅僅因為孩子有了繼父就拒絕履行離婚協議中對撫養費的支付。2、撫養費具體標準夫妻雙方離婚,孩子由一方撫養,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應當給付孩子撫養費;撫養費包括孩子生活 ·關于醉酒駕駛多久考駕照 關于醉酒駕駛多久考駕照1、未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2、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3、再次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4、駕駛運營機動車的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收據代替發票這算偷稅漏稅嗎 收據代替發票這算偷稅漏稅嗎發票與收據兩者有本質區別,不同經濟內容的業務應收取或開具不同的發票或收據,收據不能代替發票,如果用收據代替發票,則屬于偷逃稅款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發票是指稅務部門印制的蓋有稅務票據監制章的收付款憑證,用于商業經營性 ·離婚法院如何判定雙方財產? 離婚法院如何判定雙方財產?一、離婚法院如何判定雙方財產?法院在進行判定的是一般有財產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離婚怎么確認對方有多少存款?一般情況下,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當事人或律師均無法直接到銀行申請查詢,只能由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直接申請法院至銀行調取。而法院接受申請的前提是,必須提供對方的具體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賬號。為此,當事人及律師要做的是,查詢到對方的銀行賬號。搜集途徑為:(1)對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及銀行卡,對這些材料進行復印或抄錄即可;(2)對方留在家中的銀行卡刷卡消費憑證;(3)對方的銀行存、取款憑證;(4)對方記錄在筆記本上的備忘銀行賬號。有的時候,可能只知道銀行賬號,但是不知道在哪個銀行及 ·拆遷補償購房離婚時可以均等分割房產嗎 拆遷補償購房離婚時可以均等分割房產嗎?拆遷補償購房離婚時也不一定可以均等的分割房產,因為拆遷補償款有可能是個人財產,用個人財產買的房子也屬于個人房產,除非房產證登記的是雙方的名字。如果拆遷的房屋是私房,則要確定該房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拆遷補償款當然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是個人財產,則拆遷補償款也相應的歸個人所有,不進行分割。如果被拆遷的房屋是公房,則要考察當地的拆遷政策,看補償款中有沒有考慮同住人的因素。在許多地方拆遷補償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積為依據進行計算的,并未考慮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時的拆遷補償款應歸取得公房承租權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權是婚后取得的,則補償款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由雙方進行分割。二、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 ·夫妻離婚后又復婚財產怎么算 夫妻離婚后又復婚財產怎么算一、夫妻離婚后又復婚財產怎么算?復婚之前的收入都屬于個人財產,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只要是在結婚證登記日之前的財產,無論是初婚登記,還是復婚登記,都屬于婚前財產。而離婚后所分得的財產,即使是復婚,也屬于個人財產。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一)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在結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里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指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產。由于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關系密切,對于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專屬于個人所有,而不能成為共同財產。(三)繼承、接受贈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愿,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 ·一、精神分裂癥離婚賠償嗎? 一、精神分裂癥離婚賠償嗎?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史,導致離婚的,其行為不構成《民法典》規定的損害賠償要求,因此,是不能要求賠償的。1、有侵權行為:即上面所說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有上述行為就說明夫妻一方違反了婚姻家庭義務,侵犯了配偶的婚姻家庭權利。2、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就是說因為一方的行為致使另一方的財產損害或非財產受到損害。例如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會造成精神損害;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會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3、有主觀過錯:即配偶一方故意實施法定違法行為造成另一方受到損害。4、有因果關系: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法定行為,必須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進而離婚,造成無過錯一方遭受損害的原因。5、有離婚事實:如果違法行為未導致離婚,受到損害的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出追究過錯方的侵權責任的,按婚內侵權處理,不適用婚姻損害賠償。二、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有哪些?1、重婚。重婚是指一 ·夫妻財產預定應當采用什么形式來進行處理? 夫妻財產預定應當采用什么形式來進行處理?一、夫妻財產預定應當采用什么形式來進行處理?夫妻財產的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一規定的主要目的避免口頭約定可能產生的爭議。但是不能據此認為口頭約定一定不發生效力,如果當事人對口頭約定沒有異議,該約定應該有效.這樣才符合民事活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公證形式具有確定性,其法律效力也要高于一般的書面約定,采用公證形式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現階段我國法律并沒有強制要求當事人對婚前或者婚后財產約定采用公證形式,公證與否,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二、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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