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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可以判離婚無效 什么情況可以判離婚無效1、男女雙方非自愿離婚。《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離婚必須是出于雙方自愿。也就是說,夫妻確有解除婚姻關系的合意,其意思表示是真實的,不是虛假的。如果是由于一方受另一方或者第三人的欺詐、脅迫等而違心地同意離婚的,將視為離婚無效。2、因逃避債務或為買房等而假意離婚。伴隨著離婚案件的增多,“假離婚”的現象也呈增長勢頭。有些人借助當前較為便捷的離婚程序,通過“假離婚”惡意規避法律,逃避債務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惡意以離婚為借口逃避債務的,將視為離婚無效,法院對提出的離婚請求不予支持。3、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提出的離婚無效。這主要是考慮婦女、兒童的權益,在女方懷孕期間和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或者分娩后一年 ·我國專利權的權利包括了什么 我國專利權的權利包括了什么1、獨占實施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而權利人可以獨占地制造專利產品、可以獨占地使用該專利技術/設計、可以獨占地銷售專利產品。2、轉讓權:權利人有權將自己所獲得的專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但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需要經過有關部門批準。3、許可實施權:權利人可以授權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并收取一定費用。4、標記權:可以在專利產品及其包裝上注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5、請求保護權:在受到專利侵權時,有權向人民法院和專利管理部門請求停止侵權。6、放棄權:可以書面聲明放棄自己的專利權。7、質押權:可以將自己的專利權進行質押融資。二、專利權有哪些主要特征(1)具有獨占性。所謂獨占性亦稱壟斷性或專有性。專利權是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發明人或申請人的申請,認為其發明創造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條件,而授予申請人或其合法受讓人的一種專有權。它專屬權利人所有,專利權人對其權利的客體(即發明創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2)具有時間性。所謂 ·如何確定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 如何確定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從《刑法》的明確規定可以看出,是否成立私分罰沒財物罪主要是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滿足以下四個構成要件:(一)本罪的犯罪主主體是單位。本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法人單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單位。(二)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上述單位明知罰沒財物應依照有關國家規定,上繳國庫,但仍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三)客觀上具私分罰沒財物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交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的行為,且需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實施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集體私分罰沒財物,累汁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四)侵犯了職務廉潔性和國家的財產所有權。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職責的廉潔性和國家財產所有權。國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截留私分罰沒財物,是對其公職行為廉潔性的嚴重侵犯,同時也侵犯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關系。二、如何 ·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1、客體不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詐騙罪的犯罪客體比較單一,侵犯的是公民的財產所有權。2、客觀表現不同:敲詐勒索罪表現為以威脅或要挾方法,迫使被害人因被迫交付財物;詐騙罪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詐手段,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的交付財物。3、受害人交出財物的主觀狀態不同:詐騙罪受害人是受到欺騙后“自愿”交出財物;而敲詐勒索罪受害人是因害怕“被迫”交出財物。4、立案標準不同:詐騙罪,數額較大為三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二十萬元以上;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為二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二萬元以上。5、刑期不同:詐騙罪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敲詐勒索罪最高刑期為10年有期徒刑。二、敲詐勒索和強迫交易的區別敲詐勒索和強迫交易罪在行為方式上有諸多相同之處,但二者之間有嚴格區別:1、客體不同。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 ·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有哪些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二、事實婚姻與同 ·騙取出境證件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有哪些? 騙取出境證件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有哪些?騙取出境證件罪的四個構成條件分別為:(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對出境證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護照是指一個主權國家發給本國公民出入國境和在國外居留、旅行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國籍證明。簽證是一個主權國家同意外國人出入或經過該國國境的一種許可證明。護照和簽證都是準許出入境的證件,但作為本罪的犯罪對象,僅指準許出境的護照、簽證及其他出境證件和出境證明等等。(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出國考察、觀光旅游等名義,弄虛作假、從國家主管機關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國(邊)境所必需的出境證件,而且行為人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交給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動。1、弄虛作假,采用欺騙手段。行為人弄虛作假,以欺騙手段,使國家出入境管理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發生錯誤認識,為其辦理出境證件、從而合法地獲取出境證件。這是騙取出 ·不解救被拐賣婦女罪怎么構成的?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構成是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明知是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需要進行解救而不進行解救。對于因不解救而造成嚴重的后果而言,則可能屬于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至于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怕麻煩,有的是怕報復,有的是為了私情等,其動機如何,則不影響本罪成立。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于保護婦女、兒童、禁止買賣婦女兒童的法律、法規和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1)、負有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職責規定不履行解救職責,或者對解救危情充耳不聞、視而不見、坐視不管;(2)、由于負有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職責規定造成婦女、兒童被拐賣、被綁架及其他嚴重后果 ·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構成毀滅證據罪的要件是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行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依上述從重處罰。本罪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財產權益和市場經濟秩序。國有公司、企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背離市場活動的基本原則,徇私舞弊必然會使國有公司、企業的正常活動遭到破壞,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損害從而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所謂破產,是指國有公司、企業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其消滅的行為。這里所謂無力清償,是國有公司、企業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的客觀狀態,債務人對于清償期屆滿并且債權人已請求清償的債務,在一定期間內一般(而非個別情形)并且持續(而非暫時的、短期的情形)處于不能清償的狀態。這里應注意以下四個問題:(1)正確認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一)本罪的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包括了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二)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三)本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本罪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出于故意實施了在所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為,或者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仍然予以銷售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損害,在量刑時作為量刑情節適用。(四)本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對生產、銷售的食品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1)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必須是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的行為。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是指違反《食品衛生法》、《禁止食品加藥衛生管理辦法》、《食品營養強化劑衛生管理辦法》 ·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的要件是什么? 構成毀滅證據罪的要件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條第三款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犯該罪的,從重處罰。本條的犯罪不限于刑事訴訟中,還包括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行政訴訟法》第49條都明確規定: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此,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與當事人共謀或受當事人指使,在物質上、精神上幫助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所謂幫助,是指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準備工具、掃除障礙、出謀劃策、提供條件、撐腰打氣、堅定其毀滅、偽造證據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現為體力上的、物質上的幫助,也可以表現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訴訟中,有時也可以是在訴訟前。所謂毀滅,是指湮滅、消滅證據,既包括使證據從形態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將證據燒毀、撕壞、浸爛、丟棄等,又包括雖保存證據形態但使得其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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