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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的承諾可以撤銷嗎? 當事人的承諾可以撤銷嗎?承諾只能撤回不能撤銷。撤回撤銷的區別有:1、撤回:是指要約人阻止要約發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2、撤銷:是要約人消滅要約效力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的撤銷采用通知的方式。二、承諾什么時候送達才有效承諾并不是任何時候送達都會產生預期的效力。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如果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的,承諾必須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因為超過承諾期限,則要約失效。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如果是口頭要約,則按照一般的法律規定,必須即時承諾才有效。口頭發出的要約包括雙方面談提出的要約和在電話交談中提 ·注冊資本變更稅務登記一直沒變更合法嗎? 注冊資本變更稅務登記一直沒變更合法嗎?不合法,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公司注冊資本變更需要辦理稅務變更登記(記載有注冊資本金項目),不辦理會產生罰款。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主要是:1、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2、驗資報告原件及復印件;3、股東會議決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及復印件;4、變更前稅務登記正、副本原件。二、納稅人的情況發生以下變化應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一)改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名稱;(二)改變法定代表人;(三)改變經濟類型;(四)改變地址或經營地點;(五)改變生產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六)改變生產經營期限。(七)增設或撤消分支機構。(八)電話號碼發生變化。(九)稅務登記其他內容發生變化如開戶行信息。三、注冊資本變更的相關規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申請注冊的資金數額與實有資金不一致的,按照國家專項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公司以試用期沒過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 公司以試用期沒過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員工違法的情況下不需要賠償,但公司辭退一般是需要賠償的。對于用人單位可以證明試用期內,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員工需要具備哪些條件首先,需要用人單位在招錄用員工時應當向員工明確具體的錄用條件是什么;然后,需要向勞動者明示考核依據和考核辦法;最后,是要有具體的考核行為,得出考核結果。通過以上環節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 ·承諾的撤回和撤銷的區別是什么? 承諾的撤回和撤銷的區別是什么?承諾只能撤回不能撤銷。撤回撤銷的區別有:1、撤回:是要約人阻止要約發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2、撤銷:是要約人消滅要約效力的意思表示。《民法典》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的撤銷采用通知的方式。二、承諾什么時候送達才有效承諾并不是任何時候送達都會產生預期的效力。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如果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 ·離婚出軌怎么賠償標準是什么? 離婚出軌怎么賠償標準是什么?收集了證明配偶有出軌的證據后,即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可以要求過錯方離婚賠償,下面是婚外離婚賠償標準: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1、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2、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則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1)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2)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與通奸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奸行為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3)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為,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二、離婚出軌法院怎么判?1、法院會根據離婚訴訟案件的審理原則首先對雙方 ·人身傷害案件訴訟時效中斷的條件有哪些? 人身傷害案件訴訟時效中斷的條件有哪些?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于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系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并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2.請求。這里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3.承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于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 ·承諾的撤回權是什么意思? 承諾的撤回權是什么意思?承諾的撤回權是承諾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權利,撤回的通知必須先于或同時與承諾到達要約人,才發生阻止承諾生效的效力,撤回的通知如果遲于承諾到達要約人,因承諾已經成效,則不發生承諾撤回的效果。承諾并不是任何時候送達都會產生預期的效力。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如果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的,承諾必須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因為超過承諾期限,則要約失效。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如果是口頭要約,則按照一般的法律規定,必須即時承諾才有效。口頭發出的要約包括雙方面談提出的要約和在電話交談中提出的要約,對于這種口頭要約,如當時不立即表示接受,則在談話結束后,該項口頭要約即不復存在。如果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也沒有規定承諾期限,如何確定承諾的期限?此時,承諾應在合理期限內到達。二、承諾撤回的條件:承諾的撤回 ·自己安排拘留時間可以嗎 自己安排拘留時間可以嗎不可以。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二、路途時間是否從拘留期間扣除問題路途時間是否要計算在拘留期間內存在一種錯誤認識,認為押解途中的時間不應算刑事拘留時間,其理由是《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期間的時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款中的“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是指,1、公安司法機關向當事人郵寄送達訴訟文書、當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郵寄送達訴訟文書以及公安司法機關之間傳遞訴訟文書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時間;2、公安司法機關從異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歸案,訊問、通知等期間應當將路途中的時間扣除。另外,從立法的精神出發,拘留、逮捕本質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押解的過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過程。因此,在計算拘留、逮捕期間時,應當將押解路途時間包括在內。三、拘留期間屆滿之日是法定節假日是否應當順延問題根據六機關《關 ·有償合同無償合同區分是什么? 有償合同無償合同區分是什么?(一)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二)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于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二、司法解釋(1)確定某些合同的性質。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償的,不可能是無償的,如買賣合 ·對于承諾遲到的是否有效? 對于承諾遲到的是否有效?一般在通知的情況下是有效的。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二、承諾收到的處理承諾遲延是指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遲延的承諾不發生承諾效力。由要約規定的,如果要約中未規定承諾期限,則受要約人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承諾。超過承諾期限作出承諾,該承諾不生效力。《民法典》第29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這就是說,對于遲到的承諾,要約人可承認其有效,但要約人應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如果受要約人不愿承認其為承諾,則該遲到的承諾為新要約,要約人將處于承諾人的地位。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民法典》要求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但在判定承諾遲延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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