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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有合同對方拖欠貨款怎么追討? 當有合同對方拖欠貨款怎么追討?當有合同對方拖欠貨款怎么追討當協商不成的時候,就要考慮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有“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通過法律手段提起起訴,向對方追收欠款的時候,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證據問題打官司在某種程度上說,就是打證據。只有提交的證據充分,法院才有可能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否則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這就要求我們在簽訂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注意保存有關往來的材料,以防發生糾紛時措手不及。具體的說,主要有以下證據。1、有欠條、對帳單、結算書等債權憑證,這些證據也是最有力的證據。2、如果沒有這些直接的債權憑證,就需要要合同書、送貨單、訂貨單、入庫單等證據,這些單據應有對方加蓋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字。如果沒有加蓋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字,對方在法庭上就有可能否認這些單據。3、此外,雙方在交易往來中的付款憑證,比如支票等,也是重要的證據,可以證實雙方之間存在交易關系。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會談紀要、往來函等,可能會對 ·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誰負擔? 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誰負擔?一、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誰負擔在行使代位權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必要的費用,如往返的差旅費等,由債務人承擔。因為代位權的行使,實際上是債權人在代替債務主張權利。代位權的行使,需要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要在對有關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全面了解的基礎上,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債務人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不得再為妨害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處分權,包括不得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而且應參加訴訟。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享有債務人對債權人的一切抗辯權。二、行使代位權的條件1、債務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對債權人的義務,同時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所謂怠于行使其權利,是指應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權利。債務人是否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應當僅限于債務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是什么?生活中,在需要跟別人合作或達成了某些共識的時候,許多人就要紙質的或者電子版的一些協議來尋求利益得到保障,這個就涉及到了合同、要約、要約邀請等一些內容,那么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是什么?要約與合同的區別是什么?就在下文做了一些回答。一、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是什么1、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并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4、所謂要約邀請,又稱引誘要約,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從法律性質上看,要約是當事人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經承諾就產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約在發生以后,對要約人和受約人都應生一定的拘束力 ·在道路上開車行駛時,難免遇到各種路況或者發生彎道交通事故,當 在道路上開車行駛時,難免遇到各種路況或者發生彎道交通事故,當發生事故報警后,交警會來進行現場處理,具體認定還需要一些時間,那么彎道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彎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是怎樣的?下面就一些交通這方面的問題作出解答。一、彎道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公安機關并不是對每—個在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故都能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出于種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經公安機關調 ·土地資源管理中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有什么規定 土地資源管理中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有什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 ·由于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而導致五險一金的繳納比例差異這一事 由于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而導致五險一金的繳納比例差異這一事實,眾所周知。因此,了解每個地區需要繳納的五險一金的比例對于在該地區的上班族來說,就十分重要。那么,沈陽五險一金比例是多少呢?沈陽公積金查詢方式有哪些呢?希望我們在下文的解答能夠幫助到您。一、沈陽五險一金比例1、從2008年1月1日起,沈陽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到單位、職工各5%-12%。2、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上年工資總額的8.6%(含生育保險6‰)、在職職工按本人上年工資收入的2%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職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參保單位以本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基數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為6‰。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參加靈活就業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不需另行繳納生育保險費。3、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城鎮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本人按照繳費基數的8%繳納,并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城鎮個體工商戶 ·什么是耕地占補平衡 什么是耕地占補平衡一、耕地占補平衡的概念 耕地占補平衡是指建設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應補充劃入多少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占用單位要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依法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耕地占補平衡是占用耕地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二、為什么要調整耕地占補平衡收費?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占補平衡管理的通知》規定:“對當地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不足、需調入補充耕地指標的市(縣、區),可根據耕地開墾費標準、調劑補充耕地指標價格,結合補充耕地指標的結構和數量,制訂本地建設項目占用耕地使用補充耕地指標的統一結算標準》。”;根據《關于耕地開墾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整理指標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可以按指標調入地耕地開墾費標準,用有償調劑成本費抵沖耕地開墾費,抵沖不足的,應補繳不足部分。”。考慮耕地占補平衡資金平衡,我市目前除征收耕地開墾費外,對出讓土地農用地計提耕地開墾占補平衡指標費,將耕地開墾 ·在道路上駕車行駛發生事故,往往分為很多種,機動車與行人之間交 在道路上駕車行駛發生事故,往往分為很多種,機動車與行人之間交通事故,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如果是小事故可以進行私了,但選擇報警時交警會來處理。如果發生爆胎事故該如何處理?摩托車爆胎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是怎樣的?在下文做了相關解答。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構成條件(1)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必須有一方使用車輛(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范圍并無要求。另一方可以是與交通活動相關的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為目的,但其活動或者行為與交通有緊密聯系的其他人。(2)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范圍內。根據第119條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例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一定公眾通行的場所。除此之外的地方發生的車輛事故,不能稱之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報案后,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對該事故 ·隨著社會的發展,道路上車多了,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有時可以私了, 隨著社會的發展,道路上車多了,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有時可以私了,如果選擇報警,等交警查看現場后會對事故進行責任的認定,哪一方是主要責任哪一方為次要責任等等。那么交通事故責任的分類有哪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主次怎么分呢?下面為您解答問題。一、交通事故主次責任如何確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 ·代位權行使必須有的條件? 代位權行使必須有的條件?行使代位權需滿足以下成立要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需合法或不屬于自然債權,債務人與次債務的債權亦同。如果兩項債權其中一項因違法而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或已過訴訟時效,都不能行使代位權。如果債權的無效、被撤銷是由次債務人的過錯造成的,當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有返還請求權、賠償請求權時,則債權人仍可行使代位權。二、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務人對于其已到期的債權只要不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的,即構成“怠于行使”。僅向次債務人的代理人主張、發出催款通知、向有關行政機關請求處理,都屬于怠于行使之列。次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怠于行使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清償期。附條件的債權,條件成就前,效力尚不發生,鼓無代位權成立之可能。但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并不以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清償期為必要條件,因為有些情況下,債權人的債權到期之時正是債務人的債權時效屆滿之時,若要求債權人債權到期,則已無代為之可能。四、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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