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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后醫療費賠償怎么賠? 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后,交警往往會對交通事故做一個責任的劃分,并且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我們都知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于醫療費是有很大影響的,那么,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后醫療費賠償怎么賠?今天,您就和我們一起來詳細了解一下吧。一、交通事故醫療費的賠償(一)交通事故中醫療費的概念醫療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傷害,為恢復健康而需要就醫診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醫療費主要包括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和藥費等。醫療費可以為住院醫療費,也可以為門診醫療費,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療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傷殘人員以及搶救傷重死亡人員。醫療費的發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顯而易見的后果,體現了對受害人身體權和健康權等基本人身權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應當予以賠償。(二)計算方式醫療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三)具體說明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 ·身份證異地辦理條件有哪些? 生活中,不少在異地的朋友都因為粗心大意而丟失了身份證,給自己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麻煩。此時,您可以考慮在異地補辦一張身份證。那么,身份證異地辦理條件有哪些呢?為了解決您的疑問,我們特意為您搜集了以下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一、異地辦理身份證流程1、先說一下所需要的材料,異地補辦身份證首先需要目前所在城市的居住證,如果沒有居住證的話,辦理居住證需要居住地的房產證或者購房合同復印件,如果是租房住的話,需要租賃協議。2、然后是戶口單頁原件,即可在居住地派出所辦理居住證。我們煙臺這里的居住證有效期限是3年。居住證的法律效力不是很大,在購買車票或者出差住宿的時候,是不可以的。3、如果是在異地補辦身份證期間,需要出差住宿的話,一定要辦理臨時身份證,臨時身份證的有效期限是3個月,3個月內臨時身份證和普通身份證是一樣的法律效力的。4、在異地派出所補辦身份證的時候,除了居住證還要有戶口本的單頁原件和復印件,準備好了之后,到當地派出所還要進行免冠正面照片的采集(照 ·事實勞動關系解除如何賠償? 在生活中,有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雖然發生了事實勞動關系,但是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離職或者意外工傷等事件又是不可避免的。那么,事實勞動關系解除如何賠償呢?為了解決您的疑問,我們特意為您搜集了以下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一、事實勞動關系(一)概述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無書面合同或無有效書面合同形成的勞動雇傭關系以及口頭協議達成的勞動雇傭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需存在雇傭勞動的事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合法地位,確認了勞動關系不依賴書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擴大了勞動保護范圍,對不簽定勞動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約束,更多的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二)事實勞動關系包括1、沒有書面合同形式,通過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2、應簽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延 ·新刑法詐騙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在《刑法修正案九》頒布之后,立法對于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做出了新的規定,該規定將會影響部分等待審判的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以及量刑。那么,新《刑法》詐騙罪立案標準到底是什么呢?為了解決您的疑問,我們特意為您搜集了以下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一、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二、不同地區的詐騙罪立案標準(一)北京市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聯合發布的在1998年7月實施《北京市關于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搶劫罪等八種侵犯財產犯罪的數額標準》,關于八種侵犯財產的文件中規定:關于詐騙罪犯罪數額(以人民幣計算)認定標 ·虛假出資的情形有哪些? 虛假出資的情形有哪些?一、虛假出資1、虛假出資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并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所有權,而與代收股款的銀行串通,由銀行出具收款證明,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串通由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出具財產所有權轉移證明、出資證明,騙取公司的登記的行為。2、虛假出資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主要目的是為了吸引其他發起人或股東的投資,即欺騙的是其他發起人和股東。3、公司的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發起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二、虛假出資的情形實踐中單位虛假出資主要表現為:(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于實際現金的虛假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比例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比例是怎樣的?1、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2、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3、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4、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5、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無責,其承擔的比例不超過10%。二、特殊情況下的責任劃分和承擔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或者有條件報案而不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應當按下列規定承擔事故責任:1、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責任。2、當事人均有上述行為的,共同承擔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依法可以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除外。三、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如何確定一般而言,因兩方當事人(或兩方以上)有違章行為共同導致交通事故 ·傳聞證據規則的要求是什么? 傳聞證據規則的要求是什么?一、傳聞證據包括哪些?1、書面傳聞證據。親身感受了案件事實的證人在庭審期日之外所作的書面證人證言,及警察、檢察人員所作的(證人)詢問筆錄:2、言詞傳聞證據。證人并非就自己親身感知的事實作證,而是向法庭轉述他從別人那里聽到的情況。二、傳聞證據規則的要求是什么?傳聞證據規則是英美證據法中最重要的證據規則之一,它原則上在審判中排除傳聞證據要求,證人證言須在法庭上接受檢驗,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時才允許采納庭外陳述。對于中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證人不愿作證、審判中大量使用書面證言的問題,該規則具有可資借鑒的意義。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訴訟的對抗性,必須根據實際情況確立合理的傳聞證據規則,并規定適當的例外。其有如下要求:1、轉述他人見聞的陳述不能作為證據2、證人的書面陳述原則上也應排除3、證人只能就自己親身耳聞目睹的情況作證三、設立傳聞證據規則是什么呢?關于設立傳聞證據規則的理由,存在著諸多說法。英美傳統經 ·保證金的性質有哪些 保證金的性質有哪些一、保證金的定義履約保證金的定義,筆者認為應當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繳存給對方一定款項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在繳存一方出現違約行為,且該違約行為屬于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履約保證金的適用范圍時,則接受繳存的一方當事人可依雙方之約定,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約保證金,以督促繳存一方當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方式。在法律對于保證金缺乏明確規范的背景下,探討保證金的類型,對于備用金類型的保證金、預付款類型的保證金、租賃保證金、裝修保證金、定金類型的保證金、保有返還請求權的保證金、無雙倍返還效力的保證金分別界定,確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二、保證金的性質關于履約保證金的性質,有人認為其實質上屬于履約定金或違約定金,但筆者認為其和定金還是有很多不同,首先是定金罰則非常明確,是剛性的,就是交付定金一方違約就不能要求對方返還定金,而收取定金一方違約則要雙倍返還定金。1、履約保證金是合同之債的擔保方式。盡管民法典沒有規定履約保證金,但在實踐中, ·倒閉企業如何補償懷孕員工? 倒閉企業如何補償懷孕員工?一、懷孕期間公司倒閉,遣散員工,有什么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公司破產的,應該支付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如果是國有企業,按照《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國有企業破產的,應該給予職工破產安置費,標準原則上位破產企業所在地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計算。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遇企業破產,女職工生育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企業應當將其工資、生育醫療費用及有關福利待遇等計算至哺乳期滿(即孩子一周歲止)并在與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連同經濟補償金等一次性支付給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生育醫療費用及有關福利待遇等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規定執行。如果該企業已為職工投生育 ·法院證據調查權的范圍和條件是什么 法院證據調查權的范圍和條件是什么法院證據調查權的范圍和條件是什么《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該條實際上是對人民法院和當事人在舉證上的作用分擔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對于何謂“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民事訴訟法》并未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僅僅憑籍“認為審理案件需要”這一具有無限彈性、語義極為含糊且主觀色彩極為濃重之理由便可以主動調查收集證據,必將使得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主動調查收集證據之范圍因案件承辦法官的不同而大不相同。《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于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即“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作出了嚴格的限制,只有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訴訟外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以及與當事人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性事項,人民法院才能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該規定也明確了人民法院依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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