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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內容是怎樣的 在對他人人身實施傷害行為構成犯罪的時候,比較常見的罪名就是故意傷害罪了,但此時要求必須要造成的損害程度達到了輕傷以上的,那才能定罪處罰。不過您知道我國對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嗎?我們帶來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2017的內容,供你參考了解。一、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達到了故意傷害的定罪標準,滿足構成故意傷害主客觀要件,依據主觀惡意和客觀結果的程度不同,量刑標準也不一。具體來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規定: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 ·妨害作證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證人或鑒定人在庭上作證的時候,應當以自己實際看到的內容或者經過專業鑒定得出的結果提供證供,而要是有人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止他們作證,甚至于讓其作偽證的話,則就會構成妨害作證罪,此后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那您知道妨害作證罪量刑標準是什么嗎?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妨害作證罪量刑標準是什么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妨害作證罪應該怎么認定?(一)客體要件妨害作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采用暴力或威脅手段妨害證人作證的,還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復雜客體。(二)客觀要件妨害作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依法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妨害作證行為。1、行為人非法勸止、阻止證人依法作證,具體可采用暴力方式如綁架等方法使證人人身自由受到嚴重限制甚至喪失自由而無法作證;或者以暴力作后盾對證人進行威脅使證人不敢作證;或者采用金錢、財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有哪些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有哪些?我國公司的形式主要是兩種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這對不同類型的公司,法律中規定的設立條件不一樣。如果設立公司的時候不滿足《公司法》中規定的條件,那自然就無法順利設立。究竟法律中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有哪些?我們為你做詳細解答。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有哪些?(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法定人數是指法定資格和所限人數兩重含義。法定資格是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可以作為股東的資格。法定人數是《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限定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公司必須有充足的資金才能正常運營。股東沒有出資,公司就不可能設立。股東出資總額必須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如拍賣業至少需100萬元注冊資本)。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以 ·加班費計算標準是什么? 一般要是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休息休假時間內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的話,此時需要支付給員工相應的加班費。不過對于很多勞動者而言并不清楚這個加班費計算標準是怎樣的,因此就不知道單位支付的加班費是否合理。下面我們就來告訴您法律中對加班費計算標準是怎么規定的。一、加班費計算標準是什么有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加班費標準,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而來。加班是要給付加班費的,國家規定加班費標準如下: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并不得以調休、補休替代。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調休或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單位未向員工明確調休或補休時間,員工皆有權要求兩倍工資報酬。在工作時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加班、加點費習慣稱加班費,加班工資倍數與時間計算。1、8小時外加點:根據《國務院關 ·有期徒刑期間是否有選舉權 要是犯罪分子被判有期徒刑的話,此時一般都是在監獄中服刑的,同時其人身自由是被剝奪了。那此時在有期徒刑期間是否有選舉權呢?可能很多人都搞不清,若同時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話,那此時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又該如何計算?下文中我們為你詳細解答這兩個問題。一、有期徒刑期間是否有選舉權服刑期間,只要沒有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在剝奪政治權利期間,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附:法律依據《選舉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二、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怎么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起算 ·被判有期徒刑有沒有政治權利 有期徒刑屬于主刑當中比較常見的一種,而剝奪政治權利則屬于刑事處罰中附加刑的一種,這二者本身是沒有什么關聯的,但在實際對犯罪分子進行處罰的時候,有可能是同時判處有期徒刑和剝奪政治權利。那這是不是意味著被判有期徒刑就沒有政治權利呢?究竟被判有期徒刑有沒有政治權利?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有期徒刑有沒有政治權利1、如果犯罪分子被叛處10年有期徒刑,但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則在10年有期徒刑執行期間是享有政治權利的;2、如果犯罪分子被叛處10年有期徒刑,且附加剝奪政治權利4年,則在10年有期徒刑執行期間是當然不享有政治權利的,且在刑滿釋放后還要持續4年不享有政治權利。二、判處有期徒刑和剝奪政治權利是怎么回事?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因此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是指15年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開始,5年內不得行使政治權利。同時徒刑執行 ·有期徒刑判刑時最高判多久 有期徒刑屬于刑事處罰中比較常見的一種主刑,實踐中法官在對犯罪分子作出有期徒刑處罰的時候,需要在《刑法》中規定的刑期內作出,而我國對有期徒刑規定了最高刑和最低刑,那有期徒刑判刑時最高判多久呢?下文中我們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一、有期徒刑判刑時最高判多久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罰幅度變化較大,從較輕犯罪到較重犯罪都可以適用。所以,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為三類情況: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長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中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適用對象也不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期徒刑可以超過15年,但不能超過20年。二、有期徒刑量刑情況有哪些有期徒刑有三種情況:1、有期徒刑最低六個月,最高不超過十五年;2、數罪并罰執行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超過十五年,但不得超過二十年;3、由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 ·緩刑考驗期間的義務有哪些 罪犯若在判刑的時候被同時適用了緩刑的話,那此時可以暫時不用被羈押,不過暫時不被羈押也是有條件的,而這里的條件也就是對罪犯進行考驗。而在緩刑考驗期間也是有義務的,那到底緩刑考驗期間的義務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什么是緩刑考驗期緩刑考驗期是指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緩刑的法律規定的期間。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緩刑考驗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這樣不利于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3、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于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于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二、緩刑考驗期間的義 ·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構成累犯嗎 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除了要遵循相關的規定外,同時還不能再次犯罪,否則此時就會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那實踐中,要是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的話,是否會構成累犯呢?不少人搞不清楚這個問題,下面就讓我們來為你解答吧。一、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構成累犯嗎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不算累犯。根據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赫免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第66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赫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緩刑考驗期內的犯罪人,并沒有刑罰執行完畢,所以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不構成累犯。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消緩刑,將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二、緩刑考驗 ·法律上緩刑期間可以減刑嗎?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內沒有實施新罪、發現漏罪或者嚴重違反有關規定的,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而即使在緩刑考驗期的,也是算作刑罰執行期間。那此時如果滿足條件的話,在緩刑期間可以減刑嗎?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緩刑期間可以減刑嗎減刑是指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由于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因而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制度。緩刑減刑的基本條件限定刑法第七十八條列舉了可以減刑的四類犯罪分子,即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此不難看出,減刑的適用范圍只有刑罰種類的限制,沒有犯罪性質和罪過形式的限制,也就是說犯罪分子犯什么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均不影響減刑。由于緩刑是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時,在一定的緩刑考驗期限內暫緩其刑罰執行的一項刑罰制度,所以緩刑不是一個單獨的刑種,而只是依附于原判刑罰存在的一種執行刑罰的方法。單純從刑法理論出發,對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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