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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皮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地皮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一、地皮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地皮買賣合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出讓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 ·個人非法買賣外匯認定標志是多少? 個人非法買賣外匯認定標準是多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非法買賣外匯20萬美元以上,違法所得5萬元人民幣以上,即構成非法買賣外匯罪。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時,對于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的嚴重情節進行了劃分。其中,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海關、銀行、外匯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與騙購外匯的行為人通謀,為其提供購買外匯的有關憑證,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和商業單據而出售外匯,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量刑標準是什么?對非法經營外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贓物是遺失物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贓物是遺失物嗎?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贓物是遺失物,原則上遺失物和贓物是不適用善意取得的,但是符合一定條件的遺失物和贓物是可以善意取得的。我國物權法規定了遺失物不得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物權法又規定了取得兩年之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全面放開了對贓物適用善意取得的范圍,至此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贓物都適用善意取得。二、善意取得應該符合的條件:(一)出讓人無權處分;(二)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善意一詞是拉丁文bonafides來的,亦稱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響法律效力的事實的主觀狀態。我們這里所說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轉讓。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應知轉讓人是非法轉讓,一般是誤信其為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例如,錯誤地認為動產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運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并且依轉讓物當時的環境,他也不應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轉讓 ·有限公司能和個人獨資企業合并嗎? 有限公司能和個人獨資企業合并嗎?一、有限公司能和個人獨資企業合并嗎?不可以合并,兩者區別比較大,具體情況如下:1、投資主體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只能是自然人。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屬于法定的民事主體,具有法人資格;而個人獨資企業屬于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應該帶有“有限責任公司”字樣,而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則不能稱公司。3、設立條件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并沒有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另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而個人獨資企業對出資形式未作出任何強制性規定。4、稅收征繳規定不同。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1、對內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2、對外轉讓(1)有 ·公司法人帶公章逃跑的規定是什么? 公司法人帶公章逃跑的規定是什么?公司法人帶公章逃跑的規定是相關當事人員可以直接的來進行一定的起訴要求公司內部承擔著一定的責任,當事人可以直接起訴公司,判決下來后先查公司財產,沒有的話看股東是否抽逃出資。二、法人代表應當承擔什么責任?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獨立的財產,能夠依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并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組織。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證券法》第107條)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內部關系上也往往是勞動合同關系,故法定代表人屬于雇員范疇。但對外關系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并非代理關系,而是代表關系,且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托書。是故,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 ·合同附加條款是什么意思? 合同附加條款是什么意思?附加條款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基本條款的基礎上,根據需要另行約定或附加的、用以擴大或限制基本條款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補充條款。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沖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簽訂合同之后,發現內容還需補充的,可以擬定合同補充協議。合同補充協議的擬定需要注意幾個信息:一是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體;二是說明擬定補充協議的原因;三是協議補充的內容或變更的內容。當補充合同的約定與主合同的約定發生矛盾時,應該以時間在后的約定條款為準執行。所以,補充合同的效力優于主合同的效力。時間在后的約定,實際上是對主合同的原約定的重新修訂,該新約定是補充合同的精要和實質。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條款為準執行,那就失去了補充合同存在的意義。二、具體內容合同補充協議甲方:乙方:本協議中的所有術語,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其定義與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的《合同》(下稱“原協議”)中的定義相同。鑒于:甲方和乙方于2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有經濟補償金嗎?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有經濟補償金嗎?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商標公眾號侵權怎么辦? 如果商標公眾號侵權怎么辦?首先,如果微信公眾號未經許可,擅自把非互聯網上的作品通過自己的微信公眾號向公眾發布,這無疑是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次,如果微信公眾號未經許可,擅自把互聯網上的作品通過自己的微信公眾號向公眾發布,原則上這也是構成侵犯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特別是對于那些在原始發布的網頁上著作權人已經申明不得轉載的或者原先并不是在某網站中公開發布的,而是需要注冊登錄等程序才能獲取的作品,更是如此。在現實中,無論是微信公眾號轉載還是其他的網絡平臺轉載所存在的最大問題不是轉載行為本身,而是轉載者在轉載前根本不對所轉載信息的原始來源是否合法進行必要的審查,甚至轉載的是一些沒有原始出處和作者信息的作品。更有甚者,一些轉載者為了掩人耳目,故意刪除被轉載作品的作者信息和原始出處,甚至以轉載者的名義發布這些信息,讓公眾誤以為這是轉載者自己創作的作品,這就是赤裸裸的抄襲和剽竊了,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權。最為惡劣的是,一些轉載者還擅自把他 ·公司法三獨的規定是什么? 公司法三獨的規定是什么?公司法三獨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設立、出資、股權確認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定。第一條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第二條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對前款規定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第四條公司因故未成立,債 ·監視居住要民警親自執行嗎? 監視居住要民警親自執行嗎?不一定要親自執行,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由于監視居住是因為嫌疑人有特殊狀況,不能在監獄里或者看守所進行長治控制其人身活動。所以采取監視居住的方式,一般是因為嫌疑人身體不適或者是有其他的原因。嫌疑人可能每周或者每月需要去當地派出所進行報到。如果涉及重大安全問題的話,監視居住的地點將由檢察院或者是公安機關進行提供。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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