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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 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我國的法律為了保障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合同當事人賦予了抗辯權。它是指當對方提出某種請求時,可以行使該權利對抗對方的請求。在抗辯權中,包括了同時改造抗辯權以及不安抗辯權等三種抗辯權。那么,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在哪里呢?我們就在下文中為您介紹一下這個問題。一、概念不同1、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2、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二、構成要件不同(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在于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于雙務合同,而不適 ·農村建房辦土地使用證怎么辦理? 農村建房辦土地使用證怎么辦理?現如今,人們在城市里買房過后,都需要去辦理相應手續,并做相應的登記,這樣才能夠證明自己是這所房屋真正的主人。那這里就有一個疑問,在城市買房過后需要辦理相關使用證,那農村建房辦土地使用證該怎么辦理,下面我們就來給您解決一下這個問題。一、農村建房是否需要辦理土地證?1、農村自建房是需要辦理土地證登記。《土地登記辦法》第三條土地登記實行屬地登記原則;2、為了規范土地登記行為,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依法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證書;3、但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4、辦理農村自建房房產證,首先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由于農村建房的宅基地需要通過審批,因此,農村自建房房產證的辦理不同于城市房屋的先買房后辦證。而是需要先提出申請,通過審批后,才可以建房并領取房產證。;申請人申請土地登 ·母親將半歲男嬰遺棄地鐵站是否構成犯罪? 我國立法機關設立遺棄罪的目的是在準確掌握了我國的基本國情的基礎上設立的罪名,其目的是為了減少遺棄現象的發生,達到能使沒有生活能力的人也能生活下來的目的。近年來,我國遺棄嬰兒的現象時有發生,諸如母親將半歲男嬰遺棄地鐵站、父母將孩子遺棄在醫院等,那么,此種行為是否構成遺棄罪呢?一、什么是遺棄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6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遺棄罪,指的是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根據我國的規定,遺棄罪的客體是被遺棄人在家庭中受扶養的權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具體來說,拒絕扶養包括具有扶養義務并且具有扶養能力的人按照我國《民法典》中的規定或者其他相關規定,應當履行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行為。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有扶養義務,但沒有扶養能力而拒絕扶養時,不構成遺棄罪。比如,全身癱瘓的父親雖然對年幼的孩子有著扶養義務,但是自身連自理的能力都不具備,更談不上扶養孩子的能力了。在 ·破產清算評估辦法以及評估范圍是什么? 破產清算評估辦法以及評估范圍是什么?企業選擇破產清算是為了自救,國家為了保護更廣大人民的利益,以及穩定市場的經濟秩序。對企業的財產評估進行法律上的規定,目的就是為了更快的查明該企業的財產詳細,那么就會有人對法律規定的財產評估辦法產生這樣的疑問,破產清算評估辦法以及評估范圍是?(一)、破產清算評估辦法?一、審查企業提供的破產基準日資產負債表及相關會計資料。包括:1、往來賬款;2、存貨;3、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4、其他與損益有關的資產類項目。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的下列行為無效:(1)、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2)、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3)、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5)、放棄自己的債權等。”通過對破產企業資產的清查及賬冊審計,全面核查此期間經濟業務變動事項中是否存在以上情況,以確保破產企業資產安全及債權人的權益。三、嚴格按照 ·建設工程質量如果發生問題,有可能會發生倒塌等事故,在經濟受到 建設工程質量如果發生問題,有可能會發生倒塌等事故,在經濟受到損失的同時有可能還會危害到人身安全。所以,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十分重視,各地也出臺了相關的規定來加強對它的管理,保障使用者和工程方的權益。下面我們為您提供的是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歡迎閱讀了解。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提高工程質量,維護建設工程各方及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當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建設工程質量實行企業保證、社會監理、政府監督和用戶評價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主管機關。縣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區行政公署,下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利、交通、電力等部門 ·哪些情形勞動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嗎? 我們勞動人員在和用人單位達成意見一致時,就會和用人單位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從而確定雙方的勞動關系。不過,國家為了保護雙方的合法利益,在法律上規定,雙方可以就具體的情形對事實勞動關系進行變更。在此,我們就為您收集了哪些情形勞動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嗎的內容,希望給能夠幫助到您。一、哪些情形勞動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嗎?合法勞動關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變,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況一樣,勞動合同在出現無法維持情形時也要解除。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用工雙方的權利義務即行終止:1、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系。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按照《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2、過失性辭退和非過失辭退導致勞動關系的解除。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消滅。即《勞動法》第25條規 ·揚州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 揚州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征地拆遷是實踐中經常看到的現象了,比如為支持國家的大型工程建設等,這些措施都需要給土地的使用者或者拆遷戶進行補償,補償標準則需要根據當地情況進行分析,以計算出合理的補償金額。我來給您講一講揚州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那么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一下吧。一、揚州征地補償標準(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征地補償有三大塊,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2)對于這三項費用的分配:安置補助費、青苗費是直接支付給被征地人的,土地補償費給村集體。(3)但給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也不是就歸集體所有、被征地人一點都得不到了: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統一分配,具體如何分要經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但在分配時,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權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給被征地人另行調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給被征地人一些款項作為補償、而沒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給所征地的土地補償費。二、最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征地如何補償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 ·商業車險賠付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商業車險賠付時應注意哪些問題?商業車險賠付時應注意哪些問題?一、損失500元以下最好別報保險500元以下能修的就自己修不必報案走保險,因為只要出險報案,無論大小就算一次事故,而且出險達到一定次數,保費上浮甚至會遭到拒保。比如出現剮蹭事故不嚴重,修車費用還不到300元,如果自己車的修理費用也只需300元左右。而購買的是7000元的全險,今年已經發生兩次理賠,如果第三次理賠,明年保費將上漲10%,而這次修車的費用總共才600元左右,如果報案,同時還要面臨交警的罰款,還要面臨第三年保費上漲20%的風險,所以這樣一算是不是還是自己掏腰包更劃算一些。二、報案超過6次可能被拒保通過各保險公司了解到,在保費浮動規定上,各家存在細微差別。同時由于目前大部分公司已經聯網,所以上一年理賠次數達到3次(有些是兩次或4次)的,下一年保費會上浮10%;上一年理賠次數超過4次的,下一年保費上浮20%到30%左右;理賠如果6次及以上,保費會上浮100%甚至200%,第二年還可 ·是不是上班辦了入職才有工資? 每個公司或企業都有自己的管理制度,有的公司管理制度里規定了員工上班后辦理了入職手續才開始計算工資,但是有時候新人入職后因為種種原因可能會延遲辦理入職手續或者忘記了辦理入職手續,那么是不是上班辦了入職才有工資,那沒辦入職可以不發工資嗎,我們來看一下。一、是不是上班辦了入職才有工資?《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通常從員工上班的當天起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或辦理入職手續,只要開始工作就應該計算工資。因為并不是每個公司都會在員工上班的第一天就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每個公司對于辦理入職手續的要求都不一樣,甚至有的公司并不需要辦理任何手續就開始工作了,所以只要能夠證明上班的時間,從上班第一天起就應該 ·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是什么? 面對現在社會上激烈的就業環境,很多人都希望能夠找到一份合適的工作,簽訂好勞動合同,從而確立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只有這樣我們的勞動權益才會得到有效的保障。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具體勞動關系確立的過程中,我們還是會遇到很多相關問題。那么,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是什么?一、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是什么?用工之日起確立勞動關系。二、《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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