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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的筆跡鑒定機構在哪里? 法院指定的筆跡鑒定機構在哪里?申請筆跡鑒定去市級及以上的公安機關的刑事鑒定中心,從事筆跡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筆跡鑒定條件:1、一般要求委托人提供檢材原件,有的案件調取原件有困難的,可以由鑒定機構派人現場拍照或由出處者簽章提供復印件。筆跡鑒定要求:1、需要有檢材,文書司法鑒定中的檢材,是指對文件中的某項內容(如:筆跡、印章、打印文件)有異議需要鑒定的材料,稱為檢材。2、需要樣本,是指與檢材相對應的供檢驗比對的材料。如:書寫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實筆跡樣本若干份,對數量沒有具體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為樣本比對材料。根據筆跡不同分類可以看出,雖然這兩種分類有一定的差異,但是,這些分類基本上都反映了筆跡的基本特征,只是從筆跡鑒定角度進行的分類顯得更全面一些。而從筆跡分析的角度進行的分類,更體現出筆跡心理分析的需要。而在兩大分類角度的具體分類上也有一定的差異。比如韓進先生和劉兆鐘先生的分類,差異還是比較明顯的。綜觀不 ·侵犯名譽權如何界定侮辱行為? 侵犯名譽權如何界定侮辱行為?一、侵犯名譽權如何界定侮辱行為?界定標準: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這種侮辱不一定在社會上造成公開影響,但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尊嚴,因此也構成了對公民名譽權的侵害。不公開的侮辱和誹謗包括在給他人的信件中對該人進行辱罵、誹謗,或者在無第三人在場時對他人進行侮辱。如向他人身上潑糞便、用錄音機播放叫罵聲等。二、怎樣算是構成侵害名譽權?1、侵權人的主觀過錯名譽權的侵權責任是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侵權人具備主觀過錯。2、存在損害后果。名譽損害,受害人得社會評價降低精神損失,受害人遭受的痛苦、壓抑、憂郁等感情損害。財產損失,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3、侵害人行為的違法性侵害公民名譽權的方式主要有侮辱、誹謗和泄露他人隱私。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侮辱行為;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誹謗行為;故意泄露他人隱私,給他人造成名譽損害。4、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 ·一、買賣不破租賃的租金額能修改嗎? 一、買賣不破租賃的租金額能修改嗎?是可以更改的,想更改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并不是不可以,只不過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從大部分實踐情況來看,當事人如果想要更改房屋租賃合同,那么就必須雙方協商一致,否則很難更改房屋租賃合同。根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登記還可以保證房屋在租賃期間即使賣給他人,房客仍可繼續承租。這樣便可以避免房屋因權屬發生變化而侵害房客的權益。如果承租人已明確表示終止或解除租賃合同,則不發生所有權與租賃權的沖突問題。租賃物所有權變動后,新的所有人取代原有所有人地位而成為新的承租人。原出租人因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而退出出租人地位。承租人應依照原租賃合同向新的所有人履行義務。二、在買賣不破租賃的情況下新房東可以解除合同嗎?如果原房東與租客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在租賃期內房屋的產權發生變動,租賃合同將于產權變更之日終止。那么房屋通過買賣產權完成變更后,原房東和租客的租賃關系就結束了,此時新房東有權要求租客搬走。如果租客存在不按時交納租金,或者擅自轉租等行為,嚴重影響租 ·一、公司未簽合同員工隨時可辭職嗎? 一、公司未簽合同員工隨時可辭職嗎?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為不定期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八十二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二、辭職的步驟第一步寫辭職信這是必須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辭職信和應聘信一樣,都應有一定的格式,而一封合格的辭職信一般必須包括以下內容:離職原因、離職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謝的禮貌用語。也可以再加上一些個人的意見和建議,推薦合適的接班人等內容,但措辭和語氣一定不能過激,以免白紙黑字上留下對你不利的“案底”。第二步和主管 ·一、出租人違反了買賣不破租賃后果是怎么樣的? 一、出租人違反了買賣不破租賃后果是怎么樣的?(一)、退還房租并賠償你實際受到的損失。1、房東違約,違約金數額依據租房合同約定的數額確定。2、買賣不破租賃。你可以繼續租用原房屋。“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二)、我國關于“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規定在下列法律及司法解釋中: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19條第2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 ·冒充警察招搖撞騙立案標準是怎么樣的? 冒充警察招搖撞騙立案標準是怎么樣的?一、冒充警察招搖撞騙立案標準是怎么樣的?根據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公安廳被舉人員,網站虛假名字主持人截圖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二、招搖撞騙的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冒充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二是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關鍵在于“騙”,如騙取金錢、愛情、職位、榮譽等,從而獲得非法利益。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一、老人立遺囑公證需要帶什么材料? 一、老人立遺囑公證需要帶什么材料?1、遺囑/遺贈人的身份證件(國內居民需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港、澳、臺居民需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外國人需提供護照)、受益人的身份證影印件;2、遺囑/遺贈人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離婚證、喪偶證明等);3、遺囑/遺贈所處分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存款憑證、股票等;4、遺囑/遺贈人本人草擬的遺囑(如本人書寫有困難的,可向我處申請代為草擬,經遺囑人或遺贈人核對無誤后簽名并捺指印確認);5、與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如遺囑/遺贈人與受益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等)。二、辦遺囑公證的程序是什么?1、申請與受理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1)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通行證等);(2)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如房產證、存款單、有價證劵等);(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2、審查與調查 ·沒叫社保可以隨時辭職嗎? 沒叫社保可以隨時辭職嗎單位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金,職工可以隨時辭職,并且要求單位補繳社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 ·觸犯招搖撞騙罪有可能判緩刑嗎 觸犯招搖撞騙罪有可能判緩刑嗎滿足判緩刑的條件就可以判緩刑。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也就是說,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如何準確把握適用,關鍵在于怎樣來認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審判實踐中,是否適用緩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由于“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沒有統一的考量標準,因而有的考慮被告人犯罪的情節和案發后的悔罪表現、受害人的態度等等,在認定悔罪表現方面也大都將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從輕情節(如自首、立功、從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贓退賠或賠償受害人損失、是否繳納罰金等作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將被告人不適宜監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等一些與被告人相關聯的不合法的客觀因素作為適用緩刑因素考慮。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觀 ·招搖撞騙罪有可能判緩刑嗎 招搖撞騙罪有可能判緩刑嗎滿足判緩刑的條件就可以判緩刑。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也就是說,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如何準確把握適用,關鍵在于怎樣來認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審判實踐中,是否適用緩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由于“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沒有統一的考量標準,因而有的考慮被告人犯罪的情節和案發后的悔罪表現、受害人的態度等等,在認定悔罪表現方面也大都將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從輕情節(如自首、立功、從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贓退賠或賠償受害人損失、是否繳納罰金等作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將被告人不適宜監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等一些與被告人相關聯的不合法的客觀因素作為適用緩刑因素考慮。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觀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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