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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是如何定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了租賃合同 買賣不破租賃是如何定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了租賃合同,在租賃期間,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是可以的,第三人作為買受人可以買到該房的所有權,但在這個租賃房屋上存在的租賃關系不能消滅,必須承認該租賃關系,不能打破現存的租賃關系。受讓人與承租人產生新的租賃關系,構成債的轉移,承租人向新的出租人交納房租,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買賣不破租賃規則設立的目的,是保護承租人的租賃權。通常認為,在一個租賃關系中,承租人是弱者,因此要給承租人更多的保障,因此,即使出租人把房子賣了,租賃關系仍然存在,買受人不可以破壞這個合同租賃關系。二、法條依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這里規定的規則是:1、承認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 ·勞動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賠償嗎? 勞動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賠償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1.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2.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3.勞動者不續簽,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二、勞動合同續簽應注意什么1、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續簽的過程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強迫另一方當事人與其續簽。2、屬于可續簽的勞動合同只限于一定范圍內的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就業許可證期限已滿的外國人勞動合同、已滿8年的農民定期輪換工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都不屬于可續簽的勞動合同范疇。3、在特定條件下勞動合同有當然續簽的情況。當然續簽,按照《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 ·一、遺囑遺贈法定繼承的區別是什么? 一、遺囑遺贈法定繼承的區別是什么?區別:(1)主體不同。遺囑的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人或是數人;后者的受遺贈人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不限于公民)。(2)主體承擔的義務不同。遺囑的繼承人不僅有權繼承遺產,而且還要負責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受遺贈人一般不需要承擔清償遺贈人債務的義務,但受遺贈人須在遺贈人的稅款債務清償后,才能接受遺贈的財產,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受遺贈人無權接受遺贈,但受遺贈人不負有清償的責任。(3)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遺囑繼承人可以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從而取得財產;而受遺贈人則一般不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是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那里取得遺產。(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遺囑繼承人需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不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受遺贈人應在指導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視為放棄接受遺贈。費用是不要的。如果公證的要交很少的費用。遺贈繼承優先。被繼承人留有遺囑的,應先按遺囑執行,只有遺囑未處分的財 ·一、出租人因個人解除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一、出租人因個人解除合同的情況有哪些?根據《民法典》規定,主要在下列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單方行使解除權,解除租賃合同:1、承租人使用不當,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不正確使用租賃物使之損失,屬于承租人嚴重違約行為,為了保護自己財產安全,出租人應有權利單方解除合同,終止雙方的租賃關系。2、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賃合同明確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可徑行轉租,這屬于出租人同意;合同未約定轉租的,承租人在合同成立后要轉租,則必須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轉租的,出租人單方終止租賃關系。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遲延交付租金的,應負債務遲延履行的責任。獲得租金是出租人的基本權利,也是出租人出租的直接目的所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就會使出租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因此,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1)、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這里所說的“正當理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對支付期限約定不明、租賃物有瑕 ·一、買賣不破租賃這項法律的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一、買賣不破租賃這項法律的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內容是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出現,突破了嚴格的合同相對性原則,確定了合同外第三人對合同內容的繼受義務。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勢必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這種法律效果因當事人在法律關系中地位不同而區別。出租人與受讓人除發生標的物所有權人地位的改變,受讓人也能取得出租人的地位,對于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進行概括承受,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雖不終止,但發生合同主體的變更,即在原租賃合同上發生受讓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二、受讓人受讓租賃物后負擔哪些義務?①保持租賃物使用狀態的義務。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義務在于將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且并非僅以消極的不妨害承租人使用收益辦條件,而須在租賃期限內積極地使承租人使用收益。由于受讓人繼承了出租人的地位,在租賃關系 ·一、法律上規定錄音遺囑怎么寫? 一、法律上規定錄音遺囑怎么寫?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并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后,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繼承法》17條規定,以錄音形式成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繼承法》1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二、錄像遺囑的司法解釋錄音遺囑,是遺囑人口述內容并用錄音器材錄制保存的遺囑。此種遺囑形式簡便易行,已漸被一些國家所采用。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假制等弊端的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在第17條第4款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采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制作完成后,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并由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三、見證人的資格遺囑見證人的資格。中國《繼承法》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中,除自書遺囑外,都把見證人作為合法 ·不構成危險駕駛罪,宣告無罪情況有哪些? 不構成危險駕駛罪,宣告無罪情況有哪些?危險駕駛未發生交通事故的,也構成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只要存在危險駕駛行為,一般即可構成危險駕駛罪,而是否發生交通事故,只是影響犯罪的定罪及量刑。如醉駕,只要存在醉駕行為,就構成犯罪,是否發生交通事故,只是判斷醉駕是構成危險駕駛罪還是構成交通肇事罪,以及量刑的重要因素。根據相關規定,一般駕駛校車有以下行為的,將構成危險駕駛罪: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3、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喝酒后在村道上開車會構成危險駕駛罪嗎?在村道上醉駕的,構成危險駕駛罪。村道一般均是法律規定的公共道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一般認定為危險駕駛罪。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 ·一、買賣不破租賃抵押權在后是否可以成立? 一、買賣不破租賃抵押權在后是否可以成立?買賣不破租賃抵押權在后的話是可以成立的,在租賃期間發生的抵押行為,租賃合同效力不受影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另外,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也做了同樣的規定,即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二、買賣不破租賃糾紛的審理周期是多久?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 ·什么時候進行筆跡鑒定? 一、什么時候進行筆跡鑒定?向法院申請筆跡鑒定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同樣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二、申請筆跡鑒定程序有什么?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申請方需提供鑒定的檢材及對比樣本(需經對方質證),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鑒定機構鑒定即可。具體程序如下: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鑒定的樣本;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鑒定機構;4、鑒定機構接收后鑒定申訴后,憑借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鑒定意見;5、雙方當事收到鑒定意見后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注 ·一、出租人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出租人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收益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這里的條件是:承租人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無正當理由。承租人主張的何種理由方能構成“正當理由”,不應當做出一個嚴格的標準,應視當事人自身的狀況而依誠信原則為判斷,如承租人因失業而不能支付房屋租金,雖然并非不可以借債以償還租金,然而終究過分艱難,因此,此時認為其無正當理由,而強令支付租金,否則即解除合同,實有落井下石之嫌,不值提倡。出租人已另行定出合理期限,但在該期限內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不過定出合理期限不是出租人主張解除合同的必要前提,因法律規定是以“可以”表述的,說明出租人對此有選擇權,因此也可以不定出期限而直接要求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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