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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期限是多久 我們發現很多時候勞動者在工作期間人身受到了損害,需要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此時往往都是由所在地用人單位提出認定申請,但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受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也是有權申請工傷的。而針對不同的主體,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規定的期限不一樣。那其中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期限是多久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期限是多久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二、哪些人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有三類:一是職工所在單位;二是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三是工 ·成年之后子女有權利要撫養費嗎 原則上,父母撫養子女只需要到子女18周歲,也就是說在18周歲以后可以不用繼續支付子女撫養費。但現實之中,有的人卻在成年之后依舊伸手向父母要錢,那根據法律中的規定已滿18周歲之后子女有權利要撫養費嗎?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成年之后子女有權利要撫養費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解釋(一),父母撫養孩子的義務截止到孩子十八周歲。一般情況下,超出十八周歲,父母沒有法定。包括孩子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父母已無法定支付的義務。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明確指出,孩子超過十八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費義務的情況,是指:(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2)孩子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對于非因以上的情況,父母對于十八歲以上的孩子,沒有履行撫養的義務。二、子女撫養費包括哪些《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 ·《公司法》董事會權利有哪些 《公司法》董事會權利有哪些一、《公司法》董事會權利有哪些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二、《公司法》對于董事會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 ·公務員放高利貸受到什么處罰 高利貸一直以來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一種借貸關系,當然要約定的貸款利息達到了規定的標準之后,才能被認定為高利貸。而一般人放高利貸的行為,其實是不會受到處罰的,但要是公務員利用職權放高利貸的話情況就不同了,那這種情況下公務員放高利貸受到什么處罰呢?我們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一、公務員放高利貸受到什么處罰國家公務員不得從事營利活動,否則將受到紀律處分。《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二、如何處理高利貸雖然法律肯定合法的民間借貸,但是針對高利借貸現象突出,甚至有些地方出現了專門從事高利借貸活動的地下錢莊,破壞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響了社會安定的情況,法律對于非法的民間借貸不予保護,對其中涉及的違法犯罪問題更是嚴厲打擊。如何處理高利貸問題?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按照法律規定約定借貸利息。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個人借 ·約定協議離婚可以不付撫養費嗎 我們發現有的夫妻在協議離婚中,明確約定了孩子由其中一方撫養,但另一方也不需要支付相應的撫養費。有的人就認為這樣的約定損害了孩子的利益,因此是無效的。那從法律角度來看,協議離婚可以不付撫養費嗎?對此,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做詳細解答。一、協議離婚可以不付撫養費嗎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在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給付的問題上,需要綜合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1.子女的實際需要;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離婚不給孩子撫養費實際上是可以的,但有條件。正如上面所言,支付撫養費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是父母也可能在特定情況下無力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如果此時強迫父母繼續支付孩子撫養費,則從道理和法律上都是說不通的。二、什么情況下離婚能不給撫養 ·機動車輕微撞人逃逸怎么處罰 要是發生事故但僅僅是輕微撞人的話,此時不管是民事賠償責任還是其他的責任,往往都是比較輕的,完全沒有逃逸的必要。然而是逃逸了之后,還會讓自己受到的處罰更重。那一般輕微撞人逃逸怎么處罰呢?下文中,我們為你解答這個問題。一、機動車輕微撞人逃逸怎么處罰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一次扣12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二、肇事逃逸由誰賠償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 ·最新離婚時撫養費怎么算 在離婚的時候對未成年孩子的撫養費進行計算,其實也是很重要的。畢竟,一方實際獲得了撫養權之后,另一方也是需要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而此時往往就是通過支付撫養費的方式進行。那最新離婚時撫養費怎么算呢?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最新離婚時撫養費怎么算父母離婚時,離婚孩子的撫養費標準需要考慮什么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從三個方面綜合進行考慮:一是子女的實際需要;二是結合撫養地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三是父母雙方的給付能力(收入及財產情況)。對于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的確定,雙方可以根據上述三個原則進行協商,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對于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月。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2)對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 ·構成職務侵占如何量刑處罰 構成職務侵占如何量刑處罰很多人都以為職務侵占罪與侵占罪屬于一類,都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但是實際上,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實施的貪污犯罪。根據刑法規定,構成職務侵占如何量刑處罰呢?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一、職務侵占如何量刑處罰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 ·強制執行撫養費期限是多久 離婚夫妻就孩子撫養問題產生了爭議的,此時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最終往往也會對孩子撫養問題作出判決。而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其實是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的,也就是在對方不履行撫養費義務的時候,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那法律中規定的強制執行撫養費期限是多久呢?下面就讓我們來為你組詳細解答。一、強制執行撫養費期限是多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二、撫養費可以強制執行嗎?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比绻x婚后一方不付撫養費,那么另一方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一方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該當事 ·貨車掛靠合同是否有效怎么來認定? 貨車掛靠合同是否有效怎么來認定?一、貨車掛靠合同是否有效怎么來認定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當前形式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第五條規定要正確適用強制性規定,穩妥認定民商事合同效力。理解、識別和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人民法院應當注意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之規定,注意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貨車掛靠合同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其效力。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法律法規的意旨,權衡相互沖突的權益,諸如權益的種類、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規制的對象等,綜合認定強制性規定的類型。如果強制性規范規制的是合同行為本身即只要該合同行為發生即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如果強制性規定規制的是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資格而非某種類型的合同行為,或者規制的是某種合同的履行行為而非某類合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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